對於公正的追求,是人類社會發展的不竭動力,每個階層的人對公正的理解也各有各的不同。符合社會群體最基本價值觀的案件結果,一般來講應當是公正的判決,公正的實現需要由正確的路徑,否則,貌似公正也並非真正的公正。讓我有這翻感慨,緣於近日代理的一案件。
陳某為他人借款提供保證擔保,一審判決陳某對該借款承擔保證責任,陳某為此提起上訴,上訴理由中,除了對一審送達程序提出異議外,並認為,臨沂某銀行沒有在保證責任期間向其主張權利,因此,其不應再對該借款承擔保責任。二審期間,被上訴人為證明曾在保證責任期間向陳某主張權利,提交了包括扣劃陳某工資會計憑證在內的三份證據⑴。庭審後,該案的主審法官提到,從扣劃工資會計憑證中可以得出銀行按原借款數額起訴,不正確,二審判決將對借款數額作相應扣減。
應該講,主審法官的觀點符合大多數人的認識,如果該案二審按此觀點判決,也不會有人說這是錯誤的判決,因為事實就是如此,並且這樣的判決符合大多數人的公正觀,雙方當事人也不會因此啟動新的訴訟程序。而我恰恰認為主審法官的觀點難以成立,甚至說如果真如此判決還是一份錯誤的判決,儘管不是普通意義上的錯誤判決。
法院、法官因糾紛解決的社會功能定位,介入社會管理,往往是被動的,這也就由了我們常說的「不告不理」原則,意思是,無論有多少矛盾,矛盾有多大,如果當事人不是通過訴的方式提交法院,法院不會主動介入雙方的矛盾中,或對雙方當事人沒有聲請的事項,主動審理。「不告不理」原則明確了法院的對案件審理的範圍,法院審理範圍應當依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確定,除此之外,法院不應主動審理。除了該原則,「不經意打擊」也有與此原則相契合之處,「不經意打擊」意思是說,在沒有得到當事人的充分爭辯,法院不能從當事人沒有形成爭辯之外的角度進行裁判,通俗講,就是法院不能搞出其不意、出奇兵。該法理在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中得到充分的體現。
陳某上訴案,我認為,陳某對銀行所扣的工資沒有在上訴中提出扣減本金的訴請,二審法院不應主動審理,除非雙方調解,如果想糾正該判決,只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解決,雖然這樣不經濟。
在與法官的溝通中,我將我的觀點以及法律規定說與他聽,法官回答說「最高法的規定我都能背誦下了,我能不知道嗎?法院是不是還要講事實求是……」,聽此,我啞然了。
律師之所以能與法官溝通,因為彼此都念的是一個經,可能每個人對法律的理解有差異,但最基本的原則不能背離,如果不是有意為之,具有共同背景的人溝通應該沒有太大的阻礙。法律就是規則,依法治國,就是依規則治國,規則最大的優勢就是明確性,可預測性,行為人在進行社會活動時,參照規則可以預測行為的法律後果,法官也應依規則裁判,擅自改變規則,無論動機為何,裁判多麼公正,也難能說是正確,儘管這不是一般意義的錯誤,因為這樣的裁判有違人們的預期。
認真的律師很辛苦,較真的律師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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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為他人借款提供保證擔保,一審判決陳某對該借款承擔保證責任,陳某為此提起上訴,上訴理由中,除了對一審送達程序提出異議外,並認為,臨沂某銀行沒有在保證責任期間向其主張權利,因此,其不應再對該借款承擔保責任。二審期間,被上訴人為證明曾在保證責任期間向陳某主張權利,提交了包括扣劃陳某工資會計憑證在內的三份證據⑴。庭審後,該案的主審法官提到,從扣劃工資會計憑證中可以得出銀行按原借款數額起訴,不正確,二審判決將對借款數額作相應扣減。
應該講,主審法官的觀點符合大多數人的認識,如果該案二審按此觀點判決,也不會有人說這是錯誤的判決,因為事實就是如此,並且這樣的判決符合大多數人的公正觀,雙方當事人也不會因此啟動新的訴訟程序。而我恰恰認為主審法官的觀點難以成立,甚至說如果真如此判決還是一份錯誤的判決,儘管不是普通意義上的錯誤判決。
法院、法官因糾紛解決的社會功能定位,介入社會管理,往往是被動的,這也就由了我們常說的「不告不理」原則,意思是,無論有多少矛盾,矛盾有多大,如果當事人不是通過訴的方式提交法院,法院不會主動介入雙方的矛盾中,或對雙方當事人沒有聲請的事項,主動審理。「不告不理」原則明確了法院的對案件審理的範圍,法院審理範圍應當依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確定,除此之外,法院不應主動審理。除了該原則,「不經意打擊」也有與此原則相契合之處,「不經意打擊」意思是說,在沒有得到當事人的充分爭辯,法院不能從當事人沒有形成爭辯之外的角度進行裁判,通俗講,就是法院不能搞出其不意、出奇兵。該法理在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中得到充分的體現。
陳某上訴案,我認為,陳某對銀行所扣的工資沒有在上訴中提出扣減本金的訴請,二審法院不應主動審理,除非雙方調解,如果想糾正該判決,只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解決,雖然這樣不經濟。
在與法官的溝通中,我將我的觀點以及法律規定說與他聽,法官回答說「最高法的規定我都能背誦下了,我能不知道嗎?法院是不是還要講事實求是……」,聽此,我啞然了。
律師之所以能與法官溝通,因為彼此都念的是一個經,可能每個人對法律的理解有差異,但最基本的原則不能背離,如果不是有意為之,具有共同背景的人溝通應該沒有太大的阻礙。法律就是規則,依法治國,就是依規則治國,規則最大的優勢就是明確性,可預測性,行為人在進行社會活動時,參照規則可以預測行為的法律後果,法官也應依規則裁判,擅自改變規則,無論動機為何,裁判多麼公正,也難能說是正確,儘管這不是一般意義的錯誤,因為這樣的裁判有違人們的預期。
認真的律師很辛苦,較真的律師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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