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與一家軟體公司簽訂了3年期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彭某月工資為6000元,雙方按國家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3個月過去後,彭某發現公司並未給他辦理社會保險手續。詢問後,人力資源部承諾儘快辦理,並會把欠繳的社會保險一併補上。又過了3個月,公司仍然沒有辦理。後來的半年時間裡,彭某多次催問,公司都是一拖再拖,每次都說,正在辦理之中。彭某感到很鬱悶。這時,另外一家軟體公司邀請彭某加盟,承諾月工資8000元,並從進入公司時起,就立即為彭某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經過慎重考慮,彭某向公司遞交了辭職報告,申明正式離職,明天就到另外一家軟體公司上班。人力資源經理對彭某的做法提出質疑,說辭職可以,但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不能今天提出今天就走。如果不提前通知,對公司造成的一切損失,都要由彭某承擔。彭某則堅持,自己離職,是因為公司沒按勞動合同的約定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公司違約在先,自己沒有任何責任,因此也就沒有必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
彭某的說法是正確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享有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特殊解除權。即如果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權利或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則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必履行事先通知的程序。《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時的勞動合同解除,法律不要求勞動者提前通知企業,即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中的彭某,以公司未繳社會保險為理由,要求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屬於其有權行使特殊解除權的合法行為。公司沒給自己辦理社會保險,違法在先。因此,彭某可以主張自己的權益。
我是武漢勞動仲裁糾紛律師王律師,有任何問題歡迎來向我諮詢,我會儘可能的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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