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私家車亂停車出車禍撞死他人須賠償
楊某(29歲)與龐某(28歲)都是河北張家口人,來北京做生意。今年8月份,楊某駕駛一輛「豐田」牌小型轎車搭載龐某行駛至北京市昌平區回龍觀鎮某小學門口,將車停在機動車道內時,此時龐某開啟左側後門,這時剛好高某駕駛摩托車從後面駛來。猝不及防的高某撞在車門上摔倒,在送去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交管部門認定,楊某違反規定臨時停車,龐某在機動車道上從機動車左側下車,開車門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致使交通事故的發生,負事故同等責任;被撞女子高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負事故次要責任。因此,高某的父母及11歲的女兒將司機楊某、乘車人龐某以及其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共計125萬餘元。
在法庭上,楊某與龐某表示願意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但原告要求的數額過高,現在確實沒有經濟基礎,經濟償還能力有限,希望能夠降低賠付金額。被告保險公司也辯稱,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同意在交強險範圍內賠付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但不同意承擔訴訟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間接損失。
結果:二人賠償死者66萬 保險公司賠償12萬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此次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楊某、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高某負次要責任,根據案件實際發生情況,兼顧公平原則,認定楊某、龐某承擔70%的民事責任,死者高某承擔30%的民事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死者家屬12萬元,被告楊某、龐某賠償66萬餘元,共計78萬餘元。
律師說法:
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按順行方向,車身右側緊靠道路邊緣,不得超過30厘米,同時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二)夜間或者遇風、雨、雪、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開啟示廓燈、後位燈、霧燈。」。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七條:「乘坐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二)在機動車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三)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四)機動車行駛中,不得干擾駕駛,不得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得跳車;(五)乘坐兩輪摩托車應當正向騎坐。」因此,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被告人都應賠償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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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車違規停車亂開車門出車禍 撞死機車女被判賠償[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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