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a公司為全民所有制企業,該公司劇的初期全部資產只有200萬元。公司成立後,由於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其經營管理人缺乏經驗,致使決策失誤,管理混亂,生意日益蕭條,到 1990年2月公司即負債90萬元,1993年負債已達到320萬元。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a公司於1994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認為其上級主管部門負有連帶清償責任,不予宣告破產而建議整頓。
[問題]1.a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是否負有通清償責任。
2.人民法院不予宣告破產而建議整頓是否合法。
[答案與分析]a公司既然為全民所有制企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獨立核算,自主經營,以其所擁有的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其上級主管部門雖然是主管單位,但對其債務不負連帶清償責任,法院認為a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負有連帶清償債務的責任是缺乏法律依據的。
我國《破產法》關於企業破產宣告的規定中指明:「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見《破產法》第3條)所以宣告企業破產的原因和條件是因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下列情形除外:(1)公用企業以及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採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2)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債務的。本案a公司由於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虧損,同時又不具備以上的情形,它經其主管部門同意申請破產是完全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予宣告破產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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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法院不予宣告破產而建議整頓是否合法。
[答案與分析]a公司既然為全民所有制企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獨立核算,自主經營,以其所擁有的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其上級主管部門雖然是主管單位,但對其債務不負連帶清償責任,法院認為a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負有連帶清償債務的責任是缺乏法律依據的。
我國《破產法》關於企業破產宣告的規定中指明:「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見《破產法》第3條)所以宣告企業破產的原因和條件是因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下列情形除外:(1)公用企業以及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採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2)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債務的。本案a公司由於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虧損,同時又不具備以上的情形,它經其主管部門同意申請破產是完全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予宣告破產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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