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侯某駕駛小車在公路轉彎時,與在路段直行的原告郭某駕駛、搭載康某的二輪摩托車碰撞,摩托車向右撞倒停放在路外的被告劉某的小車上,造成兩原告受傷,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被告侯某、劉某小車均已投保交強險和100萬不計免賠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並在保險期間內。
原告郭某、康某訴請侯某、侯某小車保險公司、劉某、劉某小車保險公司共同承擔各項損失9萬元。侯某小車保險公司主張劉某及其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無責賠付責任。
【分歧】。
劉某合法停放的車輛發生事故是否構成交通事故,其保險公司是否應在無責範圍內進行賠償,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合法停放在路邊的車輛與受害人發生在同一交通事故中,車輛的保險公司就應當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合法停放的車輛是靜止狀態被參與到交通事故中,不能以車輛論處,況且車輛也受到無辜損壞,其承擔的保險公司不應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筆者認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合法停放車輛未處於通行狀態,既未發揮車輛運輸、行駛功能,也不會給他人或其他車輛帶來危險,對於交通事故損害後果發生亦沒有發揮作用,不應納入交通事故範疇,車主也不應當承擔責任,並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他也是財產受損的受害者。
交強險是一種社會公益險,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但不意味著無責任方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責任,是無條件的。如果僅以車輛是否發生在同一場交通事故中,作為賠償與否判斷依據,就是將無過錯責任原則混淆為結果責任原則。本案中,劉某車輛與原告人身損害之間並無任何因果關係,因此,該車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交強險無責賠償責任。
(作者單位:江西省萬安縣人民法院)。
被告侯某駕駛小車在公路轉彎時,與在路段直行的原告郭某駕駛、搭載康某的二輪摩托車碰撞,摩托車向右撞倒停放在路外的被告劉某的小車上,造成兩原告受傷,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被告侯某、劉某小車均已投保交強險和100萬不計免賠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並在保險期間內。
原告郭某、康某訴請侯某、侯某小車保險公司、劉某、劉某小車保險公司共同承擔各項損失9萬元。侯某小車保險公司主張劉某及其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無責賠付責任。
【分歧】。
劉某合法停放的車輛發生事故是否構成交通事故,其保險公司是否應在無責範圍內進行賠償,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合法停放在路邊的車輛與受害人發生在同一交通事故中,車輛的保險公司就應當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合法停放的車輛是靜止狀態被參與到交通事故中,不能以車輛論處,況且車輛也受到無辜損壞,其承擔的保險公司不應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筆者認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合法停放車輛未處於通行狀態,既未發揮車輛運輸、行駛功能,也不會給他人或其他車輛帶來危險,對於交通事故損害後果發生亦沒有發揮作用,不應納入交通事故範疇,車主也不應當承擔責任,並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他也是財產受損的受害者。
交強險是一種社會公益險,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但不意味著無責任方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責任,是無條件的。如果僅以車輛是否發生在同一場交通事故中,作為賠償與否判斷依據,就是將無過錯責任原則混淆為結果責任原則。本案中,劉某車輛與原告人身損害之間並無任何因果關係,因此,該車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交強險無責賠償責任。
(作者單位:江西省萬安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