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6月7日,候某新在勝象廠工作時被機器壓傷左手,入院治療64天,醫療費由被勝象廠經營者高宏澤全額支付,高宏澤先行給付候某新38**元。勝象廠在太平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團體人身保險意外傷害險、意外醫療險和意外津貼,事發後太平保險公司向高宏澤給付了住院津貼6400元及意外醫療費用12252.15元。經鑑定,候某新為十級傷殘,鑑定費支出1000元。候某新未提供證據證明因傷持續誤工,一審法院結合候某新病情,酌定出院後休息30天,認定誤工期為94天。綜上,候某新因受傷所產生尚未獲得賠付的損失為:①護理費9216元(144元/天×64天);②營養費3200元(50元/天×64天);③誤工費7520元(80元×94天);④交通費1000元;⑤殘疾賠償金63640元(31820元/年×20年×10%);⑥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⑦鑑定費1000元;⑧複印費38元,共計90614元。以上事實有住院病案、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費發票、複印費發票等證據佐證。一審法院認為,勝象廠系個體工商戶,由高宏澤經營,候某新實際上系受僱於高宏澤個人,雙方應為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係。候某新在提供勞務期間受傷,本案應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提供勞務者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受到傷害,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候某新作為提供勞務者,在操作機械過程中,未盡到謹慎和注意義務,自身負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30%的過錯責任;高宏澤作為接受勞務者,負有組織、指揮、監督和風險防控責任,其未對候某新的職業活動盡到安全注意和勞動保護義務,應承擔70%的過錯責任。對候某新尚未獲得賠償的各項損失。
法院觀點:法院結合病例、醫囑、法醫鑑定等證據材料綜合確定為90614元,勝象廠按照70%比例賠償63429.80元。另,住院津貼6400元因太平保險公司已經賠付給高宏澤,故高宏澤除已經給付的3800元外,還需在給付候某新26**元。綜上,勝象廠應賠償候某新660**.80元。關於勝象廠主張其已投保團體險,候某新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償一節。該險種合同條款存在嚴格約定,具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主體及保險人應遵照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本案候某新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鑑定為一處十級傷殘,該鑑定依據及結論適用於本案,太平保險公司提出候某新應依據保險合同約定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行業標準)》確定是否構成傷殘,其現有定殘依據不符合保險條款約定而不同意賠償,該保險條款內容約定明確,對於候某新的傷情是否達到保險理賠標準,屬於保險合同糾紛,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係,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主體可自行與保險公司另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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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按照過錯比例進行分配[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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