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保護是當前的熱點問題,民法典專章規定了隱私權與個人信息保護,個人信息保護法也呼之欲出,預計將對個人信息保護工作產生巨大影響,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件很有可能迅速增長。人民法院要提前研判應對,做到充分保護個人信息權益和有效預防案件濫訴的有機統一。
一、個人信息保護案件的特殊性
同一般的侵權案件相比,個人信息保護案件的特殊性在於個人信息收集或泄露只是侵權鏈條上的一環,自身難以構成完整的侵權要件,而且有的行為已經造成了實質性損害,有的尚沒有實質性損害,但已使被侵權人處於一種不穩定的狀態之中。對於前者,主要涉及歸責原則和舉證責任分配問題,目前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了很多很好的案例,比如龐理鵬上訴北京趣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隱私權糾紛案;但對於後者,屬社會生活中普遍的樣態,即尚未造成損害之前,個人是否以個人信息權益、隱私權等未來可能遭受損害為由要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這還是有較大爭議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規定了行政規制、個人訴訟、公益訴訟等救濟方式,但對各種救濟方式之間的關係和銜接問題並未進行進一步的明確,需要根據案件特點進行不斷探索、構建和完善。一般來說,個人信息保護案件中未發生實質性損害的糾紛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從發生主體來看,由於通常信息收集、使用、處理都是成規模的,因此被泄露信息者也是眾多的不特定主體,具有群體性的特點。一旦某個主體提起訴訟並得到有利結果後,容易誘發群體性糾紛。此外,由於每個主體防範意識、防範能力和主觀認識不同,造成實質損害的機率也不同。
二是從現實危害來看,雖然沒有產生實質的財產性、人格性權益的損害,但往往對被泄露信息者造成一種心理強制或者心理暗示。這種心理上的影響和潛在的危害能否得到司法的救濟,得到什麼樣的救濟,是需要進一步明確的?
三是從訴訟策略來看,未受到實質損害的被泄露信息者多以侵犯隱私權為由,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可見權利主體注重個體的利益保護,總體上還沒有上升到從社會整體和公共利益保護的高度來看待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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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保護的路徑探析 一[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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