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p295298。
答: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1、表明身份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進行調查或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行為之始,應當向相對人出示履行職務的證明,表明其有權從事該項活動的制度)。
2、告知制度(是指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應將有關事項告訴相對人的制度)。
3、調查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一項決定或裁決前,應當查明事實、收集證據的制度)。
4、聽證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質證,然後根據經雙方質證、核實的材料作出行政決定的一種程序制度。
5、說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決定時,要說明作出該決定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的制度。
6、辯論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裁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時,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在行政機關的主持下,由雙方當事人就有關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進行對質的一種法律制度。
7、迴避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決定和處理其管轄範圍內的各種事項或裁決相應爭議時,其工作人員若和所處理的事項或裁決的爭議有某種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到公正處理或裁決時,應主動迴避或應當事人的申請而迴避的制度)。
8、職能分離制度(是指為了加強對權力的制約,防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權謀私和濫用權力,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而將行政機關的某些相互聯繫的職能加以分離,使之分屬於不同的機關或不同的工作人員掌握和行使的制度。
9、信息公開制度(是指行政機關應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讓相對人知曉有關行政活動的情況及有關信息資料。
10、不單方接觸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處理兩個以上相對人的、具有相互排斥的事項時,不能在一方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單獨與另一方當事人接觸,聽取其陳述、接受其證據材料的制度)。
11、時效制度(是指行政行為的全過程或其各個階段受到法定時間限制的程序制度)。
12、行政救濟制度(是指在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影響其權利義務的行政決定時,法律應為其提供申訴或申請複議以獲得救濟的途徑與機會,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法定行政機關對原行政決定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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