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總結出商業秘密的定義和構成要件。
一、定義。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
因此,只要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滿足相應條件就可以構成商業秘密,比如設計、程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二、構成要件。
相關信息構成商業秘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秘密性:該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
2.實用性:該信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
3.保密性:權利人對該信息經採取了保密措施。
對於以上三個條件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明確了認定的標準。
秘密性是從反面排除「為公眾所知悉」的情形來認定的,「為公眾所知悉」的具體情形包括:該信息為其所屬技術或者經濟領域的人的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或者該信息無需付出一定的代價而容易獲得;該信息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進入市場後相關公眾通過觀察產品即可直接獲得;該信息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或者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以及其他公開渠道公開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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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性的認定標準是有關信息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
保密性的認定標準是,權利人採取了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保密措施,比如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範圍;對於涉密信息載體採取加鎖等防範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載體上標有保密標誌;對於涉密信息採用密碼或者代碼等;簽訂保密協議;對於涉密的機器、廠房、車間等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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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的定義與構成要件[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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