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某知名大學的教授。老伴去世已五年,膝下有兩男一女,均已過了不惑之年,且各有自己的事業,一個在國外兩個在國內。儘管都很孝順,也為陳教授請了保姆,但陳教授還是覺得工作之餘有些孤獨,希望再找個老伴,安度晚年。陳教授對再婚家庭房產的歸屬以及再婚老人房產繼承問題有疑問,遂來前來律所進行法律諮詢。陳教授的問題如下:1、他有一套學校分配的三居室房子,在老伴去世前房改時購買了,如果他再婚,房子的權屬有無變化?要不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2、如果他先於後老伴去世,後老伴有無繼承他房子的權利。
對於任何一個再婚者,都會顧慮上述問題。
(一)再婚家庭房產的歸屬
1、該房子在陳教授老伴去世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依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資、獎金;(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賠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陳教授的房子是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單位分的房子並在老伴去世前房改時購買,因此該房子在老伴去世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每人各占一半份額。
2、在老伴去世後該房子依法應當屬於陳教授和三個子女的共同財產,陳教授占該房產5/8的份額,三個子女各占1/8份額。
陳教授老伴去世後,其房產的一半屬於其老伴的遺產,依法進行法定繼承。
依據《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陳教授的老伴去世前其父母早已去世,她沒有留下遺囑,那麼陳教授老伴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陳教授和三個子女。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雖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但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也就是說,陳教授老伴生前擁有的一半房產,四個繼承人每人應繼承其老伴房產的1/4份額。對於整套房子來說,在老伴去世後,房產就屬於陳教授和三個子女的共同財產,陳教授占該房產的5/8份額(即房子的一半加上1/4),三個子女各占1/8份額。
3、再婚房子的權屬不變。
陳教授再婚,該房子的5/8屬於陳教授婚前個人財產,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婚前的財產屬於個人所有,再婚後的配偶沒有產權份額。
4、婚前財產公證問題。
婚前財產要不要公證,由自己決定。一般情況下婚前的房屋能夠確定購買時間(如:有購買合同,付款票據,房產證等,這些證據均能顯示出購買房子時間),再婚時有結婚證,結婚證上標註著結婚時間,因此可以不進行公證。
(二)再婚老人房產繼承
依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的遺產是指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依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陳教授如果先於後老伴去世,其個人財產,後老伴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與其三個子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陳教授擁有住房的5/8份額,這5/8的房產應當由後老伴和三個子女平均分配。
以上是再婚家庭房產歸屬及再婚老人房產繼承問題的相關法律分析,如果您有這方面的疑問,建議您諮詢專業遺產繼承律師,在律師的幫助下依法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此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再婚家庭房產的歸屬 再婚老人房產繼承[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