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與被告游某均是再婚。被告游某是莢籍華人。游某在1995年8月底來中國旅遊期間,經親友介紹與原告張某相識並建立戀愛關係。雙方僅來往了兩三天,游某便返回美國。1996年7月17日,游某再次從美國來到中國,與張某相處僅一個星期,二人便倉促於1996年?月25日到民政局登記結婚。由於婚前雙方相處時間少,彼此不夠了解,且婚後張某拒絕與被告游某同居,致使夫妻感情無法建立起來,雙方相互埋怨。1996年8月2日,張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游某離婚。原告張某訴稱:原告和被告經人介紹相識,雙方於1996年?月25日登記結婚。因婚前了解不夠,感情基礎差,婚後無法建立感情,夫妻關係無法維持,特訴請法院准予離婚。被告游某辯稱:被告與原告張某經親友介紹相識,雙方僅見過兩次面,且相處時間短促便登記結婚。由於婚前了解不夠,婚後原告又拒絕與被告同居過夫妻生活,夫妻感情無法建立起來。現原告提出離婚,被告同意。張某應向何地法院起訴與游某離婚?法院是否應准予雙方離婚。
答:本案是一起涉外婚姻糾紛,張某和游某一方是中國公民,另一方是美國公民。現張某居住在中國,又是在中國辦理的結婚登記,所以應由中國法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游某來中國,只是觀光旅遊,不是在中國居住,所以張某應向自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與游某離婚。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由我國法院管轄,適用我國法律審判。人民法院應根據我國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從張某和游某之間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等各方面進行分析,認定他們之間根本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因此,法院應判決准予張某與游某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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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離婚案件管轄法院[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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