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馬是一個工作快5年的程式設計師,兩年前因為前同事的介紹進了家小企業,只簽一份勞動合同。現在因為合同的事情,與公司意見不合,雙方都覺得自己在理。
起先簽合同時,人事說明是只簽一份的,並且說有需要用的時候再來調用。好幾次想要拿回屬於自己的合同,但由於自己的辦公地點離人事所在的城市相距太遠,事情一拖再拖。疫情到來,行業受到了影響,公司老闆將辦公地點遷回人事所在的本部,但沒過兩個月,又再次宣稱要搬得更遠。
一開始小馬是可以走路去上班的,搬遷後要耗費四小時的通勤時間,再度搬遷起碼要五個多小時。然而又沒有額外的補貼,老闆的意思是如果不想遷,那就算主動離職。出於家庭的原因考慮,小馬是打算自主離職的,但前提是公司要給勞動合同。公司答應了給,小馬也爽快地簽了離職申請書,然而後來他們又不願意給,找各種理由拒絕。
當事人別的同事都自願簽署了離職申請,也都不要賠償和合同,只有小馬在堅持著要回合同。站在公司與同事的角度,都覺得小馬是在無理取鬧,因為他們覺得離職後拿著合同也沒有什麼用。」這樣撕破臉跟公司鬧,是不是太沒有人情味?「似乎大傢伙都在等著看小馬的笑話,似乎在他們的眼裡,程式設計師便是那麼一根筋?
這種做法很正確,並沒有錯。在職場,當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有必要站起來盡力地去維護,不然只會讓這樣的企業越來越囂張,可以鑽取法律的空子去侵害員工的權益。今天是小馬,可能明天就是你與他。
勞動法規定,入職一個月內要簽合同,企業也是很聰明,他簽合同,但是不把合同給員工,這樣就一定程度上避免員工維權的風險。有些員工還是簽的空白合同,地點工資什麼的都沒有寫,這種情況一旦出現糾紛,擁有合同的企業還可以對其進行更改,侵害員工的合法權益?
所以,當事人入職之初,一定要慎重地對待合同這件事情:空白合同不要簽,只有一份不要簽,公司保管要拒絕。如果事情已經發生,為了避免自己以後的風險,要求公司及時地補發合同,或者搜集相關的證據,通過勞動監察投訴的方式維持自己的合法權益。
起先簽合同時,人事說明是只簽一份的,並且說有需要用的時候再來調用。好幾次想要拿回屬於自己的合同,但由於自己的辦公地點離人事所在的城市相距太遠,事情一拖再拖。疫情到來,行業受到了影響,公司老闆將辦公地點遷回人事所在的本部,但沒過兩個月,又再次宣稱要搬得更遠。
一開始小馬是可以走路去上班的,搬遷後要耗費四小時的通勤時間,再度搬遷起碼要五個多小時。然而又沒有額外的補貼,老闆的意思是如果不想遷,那就算主動離職。出於家庭的原因考慮,小馬是打算自主離職的,但前提是公司要給勞動合同。公司答應了給,小馬也爽快地簽了離職申請書,然而後來他們又不願意給,找各種理由拒絕。
當事人別的同事都自願簽署了離職申請,也都不要賠償和合同,只有小馬在堅持著要回合同。站在公司與同事的角度,都覺得小馬是在無理取鬧,因為他們覺得離職後拿著合同也沒有什麼用。」這樣撕破臉跟公司鬧,是不是太沒有人情味?「似乎大傢伙都在等著看小馬的笑話,似乎在他們的眼裡,程式設計師便是那麼一根筋?
這種做法很正確,並沒有錯。在職場,當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有必要站起來盡力地去維護,不然只會讓這樣的企業越來越囂張,可以鑽取法律的空子去侵害員工的權益。今天是小馬,可能明天就是你與他。
勞動法規定,入職一個月內要簽合同,企業也是很聰明,他簽合同,但是不把合同給員工,這樣就一定程度上避免員工維權的風險。有些員工還是簽的空白合同,地點工資什麼的都沒有寫,這種情況一旦出現糾紛,擁有合同的企業還可以對其進行更改,侵害員工的合法權益?
所以,當事人入職之初,一定要慎重地對待合同這件事情:空白合同不要簽,只有一份不要簽,公司保管要拒絕。如果事情已經發生,為了避免自己以後的風險,要求公司及時地補發合同,或者搜集相關的證據,通過勞動監察投訴的方式維持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