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勞動者發生工傷後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用人單位會拿出一張勞動者簽字的書面聲明,大概內容是勞動者發生工傷與用人單位無關,所有損失由勞動者一人承擔,這種約定真的有效嗎?
答案自然是這種約定是無效的。
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出具「發生工傷概不負責之約定」一方面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另一方面用人單位以此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也屬於無效的。
所以針對今天分享的點提醒用人單位:及時為入職的勞動者辦理和繳納社會保險尤為重要,如果可能建議在辦理完畢相關保險手續後再要求勞動者入職,這樣可以將用工風險降到最低。
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我是武漢勞動仲裁糾紛律師王律師,有任何問題歡迎來向我諮詢,我會儘可能的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答案自然是這種約定是無效的。
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出具「發生工傷概不負責之約定」一方面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另一方面用人單位以此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也屬於無效的。
所以針對今天分享的點提醒用人單位:及時為入職的勞動者辦理和繳納社會保險尤為重要,如果可能建議在辦理完畢相關保險手續後再要求勞動者入職,這樣可以將用工風險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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