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上社會保險是違法的,不能對抗國家機關。但是「補繳社保時,員工應返還單位支付的補償」的約定一般認為有效。
(本處分析中的社會保險包括住房公積金)。
一、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該義務為法定義務,雙方不能自行取消。就算約定了不繳納社會保險,對於勞動監察機關、社保稽核機關、公積金管理部門來說,仍然可以責令補繳,或者責令單位按照實際繳費基數補繳。
二、用人單位如果就「未繳社會保險或不按法定基數繳納社會保險」向員工支付了補償,並且約定如果有補繳,則員工應退回單位支付的補償。那麼,如果確實發生此種情形,員工應退回單位支付的補償。
從這個角度,可以認為此種約定有一定的效力。
三、在勞動者已經在別的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下,由於不能重複上兩份社會保險,社保部門不能再責令單位再補繳社會保險。
(本處分析中的社會保險包括住房公積金)。
一、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該義務為法定義務,雙方不能自行取消。就算約定了不繳納社會保險,對於勞動監察機關、社保稽核機關、公積金管理部門來說,仍然可以責令補繳,或者責令單位按照實際繳費基數補繳。
二、用人單位如果就「未繳社會保險或不按法定基數繳納社會保險」向員工支付了補償,並且約定如果有補繳,則員工應退回單位支付的補償。那麼,如果確實發生此種情形,員工應退回單位支付的補償。
從這個角度,可以認為此種約定有一定的效力。
三、在勞動者已經在別的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下,由於不能重複上兩份社會保險,社保部門不能再責令單位再補繳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