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開展以理念為先導,缺失正確的司法理念指導,法律制度的革新只會片面性的流於表面。基於此,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降低至12周歲,「12至14周歲的人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致人死亡,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負刑事責任」的規定必須與刑事法治理念相契合,同時,刑事法治理念並非是一個空中樓閣的空泛概念,具體包括三個基本內容:人權保障、形式理性和程序正義。很大程度上,刑事政策觀的確立也會牽引刑法理論的嬗變:刑事政策是刑法的靈魂與核心,刑法是刑事政策的條文化與定型化。因此,實現刑事法治的前提是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必須在刑事政策的指導下完成。
一、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視閾下的未成年情節犯
刑事政策對我國刑法中確立未成年情節犯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寬大與嚴懲相結合的政策思想也是「寬嚴相濟精神」中國傳統儒家文化的直接體現。具體而言,將嚴重危害社會、具有可罰性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且規定較重的法定刑,對較輕社會危害性的行為規定輕的法定刑,將輕微社會危害性行為非犯罪化。12至14周歲情節犯的特點之一便是刑法規範中「情節惡劣」內涵的開放性與模糊性,而這種不確定性或許並非立法者被動選擇的後果。恰恰相反,正是基於目前我國少年司法保護正處於起步階段,立法者有意為之,積極主動地選擇並利用刑法規範的模糊性,加大司法人員根據具體案件進行具體評判的裁量權,以實現「輕輕重重」保護與預防雙重立法目標。
對12至14周歲未成年人嚴重惡劣犯罪的予以刑事處罰,除改造功能之外,更是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通過對犯罪人刑法上的否定性評價達到對潛在的犯罪人起到威懾、教育作用,鼓勵社會成員同犯罪作鬥爭,撫慰被害人及其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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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視閾下的未成年情節犯
刑事政策對我國刑法中確立未成年情節犯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寬大與嚴懲相結合的政策思想也是「寬嚴相濟精神」中國傳統儒家文化的直接體現。具體而言,將嚴重危害社會、具有可罰性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且規定較重的法定刑,對較輕社會危害性的行為規定輕的法定刑,將輕微社會危害性行為非犯罪化。12至14周歲情節犯的特點之一便是刑法規範中「情節惡劣」內涵的開放性與模糊性,而這種不確定性或許並非立法者被動選擇的後果。恰恰相反,正是基於目前我國少年司法保護正處於起步階段,立法者有意為之,積極主動地選擇並利用刑法規範的模糊性,加大司法人員根據具體案件進行具體評判的裁量權,以實現「輕輕重重」保護與預防雙重立法目標。
對12至14周歲未成年人嚴重惡劣犯罪的予以刑事處罰,除改造功能之外,更是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通過對犯罪人刑法上的否定性評價達到對潛在的犯罪人起到威懾、教育作用,鼓勵社會成員同犯罪作鬥爭,撫慰被害人及其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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