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方某於2012年去世,遺產為房屋一間半,總面積共計48平米。方某生前育有子女五人,其兒子張某乙過世。張某甲與賴某(張某乙的妻子)分別系方某兒子與兒媳,因其遺產歸屬發生爭議。過程中,方某大女張某丙、二女張某丁、小兒張某戊自願放棄遺產分割,因張某乙去世,賴某請求與張某甲平分遺產,但張某甲不承認張某乙的繼承權,雙方因此產生糾紛,特申請重慶市九龍坡區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幫忙出面協調。
【調解過程】。
收到調解申請後,調委會立即選派了優秀調解員梁某某等四人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如約到場。調解員將人民調解的相關規定告知了各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表示無異議。隨後展開調解工作,首先由調解員闡述了本次調解糾紛的簡要情況。其次,調解員與當事人雙方分析此次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關係以及其他事宜:1.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配偶、子女、父母為遺產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其子張某乙於方某之後死亡,依法取得張某遺產繼承權;2.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有權在遺產繼承前放棄繼承,因張某丙、張某丁、張某戊自願放棄遺產繼承,該遺產由張某甲、張某乙平分;3.根據《婚姻法》規定,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賴某有權主張方某的遺產。
經過調解員對相關法律法規的解釋說明,雙方當事人都明白了自己的權利。調解員趁熱打鐵,幫助當事人雙方一起協商遺產的分割方案。經過調解員反覆勸說,雙方達成一致意見。
【調解結果】。
在調委會的主持下,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以下調解協議:
1.因方某大女張某丙、二女張某丁、小兒張某戊自願放棄遺產分割,方某的一間半房屋作為遺產由張某甲、張某乙平分(雙方各自取得房屋面積24平方米),因張某乙於遺產分割期間去世,其取得的遺產份額由其妻賴某與其子女平分。
2.該協議在各方簽字後立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且今後雙方都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找對方麻煩。
3.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與調委會各持一份。
調解員在2017年9月6日(調解第二天)回訪了張某甲、賴某,詢問雙方是否完成了遺產的份額分配,雙方均回覆說已到國土所完成了房產分配與過戶,並對調解員表示感謝。
【案例點評】。
本案是一個比較典型的婚姻家庭糾紛中的遺產糾紛案例,案件主要涉及了《繼承法》與《婚姻法》相關內容,相對於普通的父母子女繼承關係的案件,本案較為特別的一點是在繼承過程中繼承人的死亡問題。因這一法律事件的發生,又關聯出了張某乙的妻子、子女就張某乙的繼承份額作為其遺產而進行分配的另一繼承法律關係問題。本案中調解員向雙方釋法說理,從根本上解決了雙方的認識誤區,引導糾紛當事人通過調解方式快速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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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於2012年去世,遺產為房屋一間半,總面積共計48平米。方某生前育有子女五人,其兒子張某乙過世。張某甲與賴某(張某乙的妻子)分別系方某兒子與兒媳,因其遺產歸屬發生爭議。過程中,方某大女張某丙、二女張某丁、小兒張某戊自願放棄遺產分割,因張某乙去世,賴某請求與張某甲平分遺產,但張某甲不承認張某乙的繼承權,雙方因此產生糾紛,特申請重慶市九龍坡區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幫忙出面協調。
【調解過程】。
收到調解申請後,調委會立即選派了優秀調解員梁某某等四人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如約到場。調解員將人民調解的相關規定告知了各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表示無異議。隨後展開調解工作,首先由調解員闡述了本次調解糾紛的簡要情況。其次,調解員與當事人雙方分析此次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關係以及其他事宜:1.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配偶、子女、父母為遺產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其子張某乙於方某之後死亡,依法取得張某遺產繼承權;2.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有權在遺產繼承前放棄繼承,因張某丙、張某丁、張某戊自願放棄遺產繼承,該遺產由張某甲、張某乙平分;3.根據《婚姻法》規定,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賴某有權主張方某的遺產。
經過調解員對相關法律法規的解釋說明,雙方當事人都明白了自己的權利。調解員趁熱打鐵,幫助當事人雙方一起協商遺產的分割方案。經過調解員反覆勸說,雙方達成一致意見。
【調解結果】。
在調委會的主持下,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以下調解協議:
1.因方某大女張某丙、二女張某丁、小兒張某戊自願放棄遺產分割,方某的一間半房屋作為遺產由張某甲、張某乙平分(雙方各自取得房屋面積24平方米),因張某乙於遺產分割期間去世,其取得的遺產份額由其妻賴某與其子女平分。
2.該協議在各方簽字後立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且今後雙方都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找對方麻煩。
3.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與調委會各持一份。
調解員在2017年9月6日(調解第二天)回訪了張某甲、賴某,詢問雙方是否完成了遺產的份額分配,雙方均回覆說已到國土所完成了房產分配與過戶,並對調解員表示感謝。
【案例點評】。
本案是一個比較典型的婚姻家庭糾紛中的遺產糾紛案例,案件主要涉及了《繼承法》與《婚姻法》相關內容,相對於普通的父母子女繼承關係的案件,本案較為特別的一點是在繼承過程中繼承人的死亡問題。因這一法律事件的發生,又關聯出了張某乙的妻子、子女就張某乙的繼承份額作為其遺產而進行分配的另一繼承法律關係問題。本案中調解員向雙方釋法說理,從根本上解決了雙方的認識誤區,引導糾紛當事人通過調解方式快速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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