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要素的商業化利用,也稱人格權的商業化利用,是指人格權主體可以通過許可他人利用某些人格要素,從而實現相應的經濟利益。人格權產生之初是為了保護自然人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而產生的使人之為人的精神利益,但隨著社會經濟生活和科技的發展,作為人格權客體的一些人格要素如姓名、名稱、肖像等逐漸具有了經濟價值,可以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尤其是歌星、影星、體育明星等名人的姓名、肖像以及知名企業的名稱更是具有極高的經濟價值。因此,現代社會中的人格權制度所保護的既包括人格權主體的精神利益,也包括經濟利益。我國民法典對於人格權要素的商業化利用作出了詳細科學的規範。
一、一元化模式實現對人格權主體精神利益與經濟利益的統一保護。
就人格權主體的精神利益與經濟利益如何加以保護,比較法上有兩種模式。一是以美國法為代表的二元模式,即採取隱私權與公開權兩種方式分別保護人格權主體的精神利益與經濟利益。其中,隱私權主要保護的是自然人的精神利益,即個人的獨處和私生活安寧,該權利不得轉讓、繼承,且主要具有消極防禦功能。公開權則主要包括肖像、命名、聲音等人要素上的經濟利益,該權利可以轉讓、繼承。二是德國法為代表的一元模式,即通過擴張人格權的保護對象,逐步肯定人格權的經濟價值,從而通過人格權同時實現對權利人的精神利益和經濟利益的統一保護。
我國自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以來,就始終堅持一元模式,即通過人格權制度實現對人格權主體的精神利益和經濟利益的雙重保護。我國民法典也繼續堅持了一元保護模式。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第一千零一十三條、第一千零一十八條允許人格權主體自己行使人格權而直接對人格要素進行商業化利用,如將自己的姓名註冊為企業名稱或將肖像註冊為產品商標等。其次,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條規定:「民事主體可以將自己的姓名、名稱、肖像等許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許可的除外。」再次,從侵權責任的角度,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是對人格權中自然人的精神利益的保護。另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這是對人格權主體的經濟利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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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元化模式實現對人格權主體精神利益與經濟利益的統一保護。
就人格權主體的精神利益與經濟利益如何加以保護,比較法上有兩種模式。一是以美國法為代表的二元模式,即採取隱私權與公開權兩種方式分別保護人格權主體的精神利益與經濟利益。其中,隱私權主要保護的是自然人的精神利益,即個人的獨處和私生活安寧,該權利不得轉讓、繼承,且主要具有消極防禦功能。公開權則主要包括肖像、命名、聲音等人要素上的經濟利益,該權利可以轉讓、繼承。二是德國法為代表的一元模式,即通過擴張人格權的保護對象,逐步肯定人格權的經濟價值,從而通過人格權同時實現對權利人的精神利益和經濟利益的統一保護。
我國自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以來,就始終堅持一元模式,即通過人格權制度實現對人格權主體的精神利益和經濟利益的雙重保護。我國民法典也繼續堅持了一元保護模式。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第一千零一十三條、第一千零一十八條允許人格權主體自己行使人格權而直接對人格要素進行商業化利用,如將自己的姓名註冊為企業名稱或將肖像註冊為產品商標等。其次,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條規定:「民事主體可以將自己的姓名、名稱、肖像等許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許可的除外。」再次,從侵權責任的角度,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是對人格權中自然人的精神利益的保護。另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這是對人格權主體的經濟利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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