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玉1966年4月4日出生,1989年8月從電力學校畢業分配至山西某供電公司,先後在校表工、自動化工、計量資產崗位工作。
1995年6月24日,供電公司與王小玉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合同期限從1995年6月24日起至2005年6月24日止;工作內容:甲方根據本企業生產、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從事生產崗位工作。
2005年6月25日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內容同上一期,續訂合同期限為無固定期,從2005年6月25日起至退休止。
2016年3月25日,省人社廳依據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審核王小玉從2016年3月起辦理退休手續。
員工:我是女幹部,堅決不同意50歲退休!
王小玉起訴稱,1989年8月我從電力學校畢業分配至供電公司工作,是幹部身份。2016年3月25日,省人社廳認定我屬於企業女職工,按"生產崗位"審核我從2016年3月起年滿50周歲辦理退休手續是錯誤的,應當按國策執行,以檔案確定身份。
人社廳:你是生產崗位,就得按50歲退休!
人社廳答辯:根據企業女職工退休年齡的規定,企業女職工退休年齡應分為兩個階段: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前,按"身份"辦理退休;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尤其是《勞動法》頒布後,按"退休時所在崗位"辦理退休。
王小玉屬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企業女職工退休,根據其所在單位上報的《關於王小玉同志退休年齡的認定報告》,明確所在崗位系生產崗,我廳在其年滿50周歲對其審批退休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依據法律法規政策正確。
中院:退休時所在崗位是生產崗位,是女工人,當然按50歲退休!
太原中院經審理認為,《勞動法》實施後,以前企業職工按身份管理的模式已經被勞動合同制管理取代,根據100號文件"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後,職工在用人單位由轉制前的原工人崗位轉為原幹部(技術)崗位或由原幹部(技術)崗位轉為原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和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職工辦理退休手續的,應按其現工作崗位國家規定的年限和條件執行"以及山西省勞動廳晉勞關字【1995】195號規定,打破幹部、工人身份界限後,職工辦理離退休手續,應以其現在工作崗位國家規定的年限和條件執行。
結合《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下稱104號通知)規定,企業幹部,女年滿五十五周歲退休。企業工人,女年滿五十周歲退休。即:在管理崗位的,按照104號通知規定的原幹部退休年齡和條件執行;在生產崗位的,按照104號通知規定的原工人退休的年齡和條件執行。
綜合審理查明的事實及上述文件規定,企業女職工退休年齡分為兩個階段: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前,按身份辦理退休;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即《勞動法》頒布後,按退休時所在崗位辦理退休。
本案中王小玉從1989年8月參加工作以來,一直從事生產技能崗位相關工作,系女工人。其在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退休,即應當按退休時所在崗位辦理退休。人社廳審核原告年滿50周歲退休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合法有效。王小玉的訴求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高院:退休前在生產技能崗位工作,應按女工人的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
山西高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勞動部關於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勞力字[1992]46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企業全員勞動合同制職工退休、退職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169號)、《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及晉政辦發[1994]100號等文件的規定,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職工需要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按其現工作崗位國家規定的年限和條件執行。
其中「現工作崗位」是指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職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幹部的,現到工人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職條件執行;原身份是工人現到管理崗位工作的,按幹部的退休、退職條件執行。
本案中,王小玉退休之前在生產技能崗位工作,省人社廳按工人的退休條件給其辦理退休手續合法。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小玉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法院一錘定音:原身份是幹部,現到工人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條件執行;原身份是工人,現到管理崗位工作的,按幹部的退休條件執行
最高法院經審查認為,結合王小玉的再審申請理由,本院主要對王小玉應當以身份性質辦理退休還是以工作崗位性質辦理退休問題進行審查。
根據《勞動部關於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勞力字﹝1992﹞46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企業全員勞動合同制職工退休、退職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169號)、《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等文件的規定,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職工需要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要按照現工作崗位國家規定的年限和條件執行。
「現工作崗位」是指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職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幹部,現到工人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職條件執行;原身份是工人,現到管理崗位工作的,按幹部的退休、退職條件執行。
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山西省企業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實施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1994﹞100號)第六條規定,要打破幹部與工人、固定工與合同制以及不同所有制職工的身份界限,統稱「企業職工」。職工可以在不同所有制企業之間合理流動。因此,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工作崗位分為工人崗位和管理崗位。
根據原審查明事實,王小玉自1989年8月參加工作以來,一直從事生產技能崗位相關工作,系工人崗位,應當按退休時所在崗位辦理退休。因此,按照工人的退休標準進行審核、批准退休並無不當。
綜上,最高法院於2017年12月28日做出裁定:駁回王小玉的再審申請。
案號:(2017)最高法行申7070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1517號建議的答覆
人社建字〔2018〕17號。
您提出的關於解決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女職工退休年齡問題的建議收悉,現答覆如下:
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女職工的退休年齡問題。1978年,根據實際情況,國家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全民所有制企業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且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退休。這一政策充分考慮了當時的勞動條件、人均壽命、男女生理特點等因素,為保護女職工勞動權益及身心健康發揮了積極作用。為解決企業反映比較突出的女職工退休年齡不一致問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了《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號),將國家原來沒有規定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及農民合同制職工中的女性職工領取養老金的年齡統一為55周歲。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已經覆蓋了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工商戶及靈活就業人員,繼續沿用1978年的退休年齡政策顯然已經不適應。與此同時,隨著我國人均壽命和勞動者受教育年限的延長,退休年齡偏低的矛盾也越來越突出,特別是目前企業用工早已打破幹部、工人身份界限,仍然執行女幹部和女工人不同的退休年齡政策,實際工作中不僅操作難度很大,也經常引發矛盾,而且女職工退休年齡明顯低於城鄉居民領取養老金的年齡,也引起制度間的不平衡。
為此,黨的十八屆三中、五中全會都對研究制定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提出了明確要求。當前對於延遲退休年齡問題,在不同地區、不同行業及企業的女職工之間存在不同的看法和意見。一方面,一些受教育程度較高的職業女性要求延長退休年齡,甚至要求男女同齡退休;另一方面,對於那些工作條件艱苦、身體狀況較差的企業女工人,延遲退休年齡會推遲領取養老金的時間,也影響這期間她們的實際收入和生活水平。因此,研究調整女職工退休年齡問題既要考慮社會各階層勞動婦女對退休年齡的不同訴求,尊重多數職工的利益和願望,也要考慮社會分工、就業形勢、社會保障以及經濟發展等多方面因素。
目前,我們正在對延遲退休年齡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您提出統一規範女職工退休年齡的建議很重要,統一規範女職工退休年齡不僅可以解決女工人退休年齡偏低和不一致的突出問題,而且有利於增強制度的公平性,促進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下一步,我們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特別是勞動力總量、就業狀況的變化、社會保障基金長期可持續發展情況以及社會各界的接受程度,深入研究論證,適時地提出延遲退休年齡方案。
感謝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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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6月24日,供電公司與王小玉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合同期限從1995年6月24日起至2005年6月24日止;工作內容:甲方根據本企業生產、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從事生產崗位工作。
2005年6月25日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內容同上一期,續訂合同期限為無固定期,從2005年6月25日起至退休止。
2016年3月25日,省人社廳依據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審核王小玉從2016年3月起辦理退休手續。
員工:我是女幹部,堅決不同意50歲退休!
王小玉起訴稱,1989年8月我從電力學校畢業分配至供電公司工作,是幹部身份。2016年3月25日,省人社廳認定我屬於企業女職工,按"生產崗位"審核我從2016年3月起年滿50周歲辦理退休手續是錯誤的,應當按國策執行,以檔案確定身份。
人社廳:你是生產崗位,就得按50歲退休!
人社廳答辯:根據企業女職工退休年齡的規定,企業女職工退休年齡應分為兩個階段: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前,按"身份"辦理退休;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尤其是《勞動法》頒布後,按"退休時所在崗位"辦理退休。
王小玉屬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企業女職工退休,根據其所在單位上報的《關於王小玉同志退休年齡的認定報告》,明確所在崗位系生產崗,我廳在其年滿50周歲對其審批退休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依據法律法規政策正確。
中院:退休時所在崗位是生產崗位,是女工人,當然按50歲退休!
太原中院經審理認為,《勞動法》實施後,以前企業職工按身份管理的模式已經被勞動合同制管理取代,根據100號文件"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後,職工在用人單位由轉制前的原工人崗位轉為原幹部(技術)崗位或由原幹部(技術)崗位轉為原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和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職工辦理退休手續的,應按其現工作崗位國家規定的年限和條件執行"以及山西省勞動廳晉勞關字【1995】195號規定,打破幹部、工人身份界限後,職工辦理離退休手續,應以其現在工作崗位國家規定的年限和條件執行。
結合《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下稱104號通知)規定,企業幹部,女年滿五十五周歲退休。企業工人,女年滿五十周歲退休。即:在管理崗位的,按照104號通知規定的原幹部退休年齡和條件執行;在生產崗位的,按照104號通知規定的原工人退休的年齡和條件執行。
綜合審理查明的事實及上述文件規定,企業女職工退休年齡分為兩個階段: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前,按身份辦理退休;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即《勞動法》頒布後,按退休時所在崗位辦理退休。
本案中王小玉從1989年8月參加工作以來,一直從事生產技能崗位相關工作,系女工人。其在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退休,即應當按退休時所在崗位辦理退休。人社廳審核原告年滿50周歲退休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合法有效。王小玉的訴求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高院:退休前在生產技能崗位工作,應按女工人的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
山西高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勞動部關於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勞力字[1992]46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企業全員勞動合同制職工退休、退職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169號)、《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及晉政辦發[1994]100號等文件的規定,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職工需要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按其現工作崗位國家規定的年限和條件執行。
其中「現工作崗位」是指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職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幹部的,現到工人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職條件執行;原身份是工人現到管理崗位工作的,按幹部的退休、退職條件執行。
本案中,王小玉退休之前在生產技能崗位工作,省人社廳按工人的退休條件給其辦理退休手續合法。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小玉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法院一錘定音:原身份是幹部,現到工人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條件執行;原身份是工人,現到管理崗位工作的,按幹部的退休條件執行
最高法院經審查認為,結合王小玉的再審申請理由,本院主要對王小玉應當以身份性質辦理退休還是以工作崗位性質辦理退休問題進行審查。
根據《勞動部關於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勞力字﹝1992﹞46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企業全員勞動合同制職工退休、退職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169號)、《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等文件的規定,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職工需要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要按照現工作崗位國家規定的年限和條件執行。
「現工作崗位」是指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職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幹部,現到工人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職條件執行;原身份是工人,現到管理崗位工作的,按幹部的退休、退職條件執行。
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山西省企業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實施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1994﹞100號)第六條規定,要打破幹部與工人、固定工與合同制以及不同所有制職工的身份界限,統稱「企業職工」。職工可以在不同所有制企業之間合理流動。因此,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工作崗位分為工人崗位和管理崗位。
根據原審查明事實,王小玉自1989年8月參加工作以來,一直從事生產技能崗位相關工作,系工人崗位,應當按退休時所在崗位辦理退休。因此,按照工人的退休標準進行審核、批准退休並無不當。
綜上,最高法院於2017年12月28日做出裁定:駁回王小玉的再審申請。
案號:(2017)最高法行申7070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1517號建議的答覆
人社建字〔2018〕17號。
您提出的關於解決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女職工退休年齡問題的建議收悉,現答覆如下:
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女職工的退休年齡問題。1978年,根據實際情況,國家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全民所有制企業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且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退休。這一政策充分考慮了當時的勞動條件、人均壽命、男女生理特點等因素,為保護女職工勞動權益及身心健康發揮了積極作用。為解決企業反映比較突出的女職工退休年齡不一致問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了《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號),將國家原來沒有規定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及農民合同制職工中的女性職工領取養老金的年齡統一為55周歲。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已經覆蓋了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工商戶及靈活就業人員,繼續沿用1978年的退休年齡政策顯然已經不適應。與此同時,隨著我國人均壽命和勞動者受教育年限的延長,退休年齡偏低的矛盾也越來越突出,特別是目前企業用工早已打破幹部、工人身份界限,仍然執行女幹部和女工人不同的退休年齡政策,實際工作中不僅操作難度很大,也經常引發矛盾,而且女職工退休年齡明顯低於城鄉居民領取養老金的年齡,也引起制度間的不平衡。
為此,黨的十八屆三中、五中全會都對研究制定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提出了明確要求。當前對於延遲退休年齡問題,在不同地區、不同行業及企業的女職工之間存在不同的看法和意見。一方面,一些受教育程度較高的職業女性要求延長退休年齡,甚至要求男女同齡退休;另一方面,對於那些工作條件艱苦、身體狀況較差的企業女工人,延遲退休年齡會推遲領取養老金的時間,也影響這期間她們的實際收入和生活水平。因此,研究調整女職工退休年齡問題既要考慮社會各階層勞動婦女對退休年齡的不同訴求,尊重多數職工的利益和願望,也要考慮社會分工、就業形勢、社會保障以及經濟發展等多方面因素。
目前,我們正在對延遲退休年齡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您提出統一規範女職工退休年齡的建議很重要,統一規範女職工退休年齡不僅可以解決女工人退休年齡偏低和不一致的突出問題,而且有利於增強制度的公平性,促進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下一步,我們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特別是勞動力總量、就業狀況的變化、社會保障基金長期可持續發展情況以及社會各界的接受程度,深入研究論證,適時地提出延遲退休年齡方案。
感謝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8年7月18日。
文章摘自網絡,若有侵權,請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