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破產法》則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債務人有本法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這意味著,目前我國破產法的適用範圍已擴大到了所有的企業法人,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與法人型私營企業、三資企業及法人公司,還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不包括無法人資格的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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