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清末司法機關的調整。
11.【參考答案】清末對傳統的司法組織體制進行了較大調整:
其一,改刑部為法部,掌管全國司法行政事務,以使行政與司法分立,並改省按察使司為提法使司,負責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監督。
其二,改大理寺為大理院,作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在地方設立高級審判廳、地方審判廳和初級審判廳,形成新的司法系統。
其三,實行審檢合署,在各級審判廳內設置相應的檢察廳,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審判監督,並可參與民事案件的審理,充當訴訟當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清末司法機關的調整[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