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校園內受傷
烏蘇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原告小茹系被告學校的一名學前班學生,在學校吃中午飯期間小茹被意外燙傷。小茹的監護人認為小茹所在的幼兒園沒有盡到監護責任,遂將幼兒園、某鎮中心學校訴至烏蘇市人民法院。
經法院查明,2013年9月起,原告在被告某幼兒園處就讀中一學前班。2014年6月的一天中午就餐時,教師用盆端雞蛋湯的過程中,湯盆不慎被撞落,原告被熱湯燙傷。原告傷後在解放軍十五醫院住院治療12天。診斷為右上肢、頸部及胸部燙傷(約5%),現已治癒。其所受傷經新疆科正司法鑑定所鑑定,原告面部、前胸部、右上肢燙傷構成十級傷殘,護理期限為2個月,營養期限為3個月,原告支出鑑定費1900元。原告住院期間需陪護一人。原告因傷支出的醫療費已由被告支付。因傷產生的其他損失,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原告遂訴至法院。
校方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烏蘇市人民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侵權方應當予以賠償。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本案中,原告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告某幼兒園上學前班,原告在上學吃午餐期間發生的燙傷意外,被告某幼兒園未盡到管理責任,應當由被告所在的某幼兒園承擔責任;另因被告某幼兒園隸屬於被告某鎮中心學校,故應由被告某鎮中心學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最後,烏蘇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烏蘇市鎮某中心學校、被告某幼兒園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向原告小茹支付殘疾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30124.40元。
法邦網律師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也即如果校方不能證明自己盡到了必要的管理職責,校方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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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校園內受傷,校方需要承擔責任麼[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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