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於某公司工作並簽訂勞動合同。李某五十歲時向公司遞交勞動合同續簽申請,要求續訂勞動合同。公司以李某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不再續簽,合同關係解除。李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三十萬餘元。仲裁委依法支持了李某的請求,裁決公司支付賠償金。
公司對此不服,提起訴訟。法院認為,在本次李某申請續簽合同之前,雙方已連續簽訂多次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應在合同期滿後與李某續簽勞動合同。現公司以李某已經到達退休年齡為由不與李某續簽勞動合同,法院認為,李某作為非工人職工,50歲不屬於李某的退休年齡,因此該理由不成立。據此,法院作出判決,公司應向李某支付賠償金三十萬元給李某。
武漢著名勞動糾紛律師表示,李某已經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雙方連續簽訂了四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李某符合續簽勞動合同的條件。在李某明確要求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公司違法終止雙方原本應該延續的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故該法院對於公司的判決並無不當。
公司對此不服,提起訴訟。法院認為,在本次李某申請續簽合同之前,雙方已連續簽訂多次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應在合同期滿後與李某續簽勞動合同。現公司以李某已經到達退休年齡為由不與李某續簽勞動合同,法院認為,李某作為非工人職工,50歲不屬於李某的退休年齡,因此該理由不成立。據此,法院作出判決,公司應向李某支付賠償金三十萬元給李某。
武漢著名勞動糾紛律師表示,李某已經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雙方連續簽訂了四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李某符合續簽勞動合同的條件。在李某明確要求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公司違法終止雙方原本應該延續的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故該法院對於公司的判決並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