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婚約只是男女雙方將來締結婚姻的事先約定,屬於事實行為。而我國法律沒有關於婚約的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婚約的約定也沒有相關的法律保護,所以一方違反婚約,無論其是否有過錯,均不能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婚約中約定的「若一方悔婚的,需向受害人賠償××人民幣,或是在一方死亡時,生存者要為死者守節若干年」等有關人身權利的約定,均是無效約定。但對於以婚約的成立為前提而贈送的「彩禮」或其他財產,由於從法律屬性上屬於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在婚約無法履行的情況下,贈與人有權要求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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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約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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