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和楊某是夫妻。劉某在一個建築工地工作,兩班倒,住在工地上,自己買三餐。一天,劉某在蔬菜市場買了蔬菜後,在返回工作的路上被易某駕車撞倒,當場死亡。經交警認定,易某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楊某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鑑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劉某死亡一事不屬於工傷,不予受理。楊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這起案件中,劉某住在施工現場,每天自己購買和烹飪三餐。交通事故發生在他購買烹飪所需原材料的合理地點。購買蔬菜和烹飪是員工解決合理和必要的生理需求的行為。這是警衛工作的合理延伸,應被視為從事與工作相關的準備工作,在此期間發生的車禍應視為因工作造成的傷害。因此,法院裁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對本案涉及的工傷認定申請做出新的結論。
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195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食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負擔;醫療期間工資照發;確定為殘廢時,視其殘疾程度,由勞動保險費中按月付給因工殘疾撫恤費或因工殘疾補助費。
武漢著名勞動爭議律師表示,依法保護弱勢勞動者是《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初衷。因此,對於工傷認定,除了損傷結果是否與工作有更直接的因果關係外,還應綜合考慮勞動者工作崗位的具體情況和必要的生命事項來完成工作。從而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結合本案具體情況,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內因解決必要的生理需要而受到傷害的,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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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工作途中解決生活需要受傷是否屬於工傷[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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