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轉讓的類型
根據轉讓理由的不同,可以將債權轉讓劃分為以下類型:
1、債權轉讓之支付轉讓型。企業在採購時,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作為貨款支付給銷貨方,銷貨方銷售貨物收到的是應收賬款,但是對方債務人不是購貨方,而是第三方即原來與購貨方有債權債務關係的一方。
2、債權轉讓之債務重組轉讓。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與上一種類型不同的是,發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並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為,進一步說,重組後發生的交易僅僅是執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等。這樣轉讓的會計處理,可以比照《債務重組準則》進行處理。
3、債權轉讓之伴隨非貨幣性交易的轉讓。企業進行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中,含有部分應收款項,此時,應當計算應收賬款占非貨幣性資產的比例,以便確認是非貨幣性交易還是貨幣性交易。
4、債權轉讓之形成或有負債的轉讓。轉讓應收賬款時,轉讓方對未來應收賬款的實現與否負有連帶責任的轉讓行為。比如,用應收賬款作抵押而進行的融資,表面上應收賬款轉讓給了貸款方,但是,應收款項到期是否能夠收回,在融資時是不確定的,所以,對於轉讓方而言,是一項或有負債。
這些債權轉讓類型中,第一種債權轉讓類型在會計實務中由於對業務的不同理解和會計處理原則的選用不同,容易產生很多的誤解。
二、哪些屬於虛假債權轉讓
從目前出現的虛假債權轉讓糾紛看,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幾種類型:
(1)剝離前已受清償。
剝離前債務人確已向銀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種情況下,如法院已執行,但由於銀行自身的失誤未能核銷,以致將本已受清償的債權轉讓。受讓人發現後形成糾紛。
(2)剝離前變現抵押物或扣押物。
債權設定有抵押權,或債務人同意以物抵債,銀行通過對物的處置變現實現了部分債權。僅如此,與第1種類型並無不同,實踐中的情況是:由於銀行在變現時,大多與債務人未再訂立合同,故受讓人往往並不按銀行實際變現數額來請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擔保的全部債權來認定虛假債權數額。在債務人同意以物抵債的情況下,受讓人則主張銀行接受了以物抵債,如未明確約定按變現價值確定抵債數額,則應視為是對全部債之沖抵。雙方就此意見分歧引起糾紛。
(3)真債權假合同。
銀行在轉讓債權時,債權是真實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續欠缺而偽造合同等借款手續。受讓人行使權利時,債務人不予認可,或即使銀行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真實存在的,受讓人以與轉讓的合同非同一筆債權之由而要求銀行承擔責任而形成糾紛。
(4)新貸還舊貸。
銀行已通過新貸還舊貸的方式變更合同,但轉讓時失誤將舊貸手續作為債權依據交付,或舊貸手續本不規範,在審計檢查活動中為掩蓋不規範貸款,自行劃轉資金還舊貸,但未訂立新的合同,轉讓時仍將原手續作為債權依據。受讓人受讓債權後,以手續所表明的債權已清償之由對銀行提起訴訟。
(5)法律上不能。
債權轉讓前,因銀行原因造成債權難以實現,但轉讓時未明確說明。受讓人以銀行未盡義務之由要求銀行承擔責任。
(6)轉讓後銀行又接受債務人清償而產生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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