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法典》第169條規定:「代理人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更好轉委託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正確的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請分析:
(1)如何理解本條規定中的「緊急情況」。
(2)法律為何對轉委託作出嚴格限制。
2.答:(1)所謂「緊急情況」是指代理人有急病、通信聯絡中斷等情況,使自己不能辦理代理事項,與被代理人不能取得聯繫,如果不及時委託他人處理,就會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
(2)因為代理是一種人身信任關係,代理人信任的人被代理人不一定信任,何況代理的法律後果是由被代理人來承受的,所以,法律對轉委託作了嚴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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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與轉委託[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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