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簡稱「一人公司」、「獨資公司」或「獨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東(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比較簡單。 1、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1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公示。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時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營業執照中載明。
3、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4、組織機構。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決議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
5、財務監督。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兼任執行董事是普遍存在的,使得股東個人交易極易與公司財務混同,為一人股東「損公肥私」提供便利。對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進行特別監督,是各國普遍採取的措施。在美國,即使是最小的公司,也必須保存備忘錄、年度財務報告和稅務交款單,以供檢查。在澳大利亞,專門設立了私人會計公司,負責對一人公司的財務進行監督。
《公司法》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並沒有突出對其財務監管的特殊性。《公司法》第63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165條第1款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前者歸入《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中,後者則歸入《公司財務、會計》,二者毫無實質差別,僅僅是個別字詞的出入。在同一部法律文件中,內容毫無二致的兩個條款造成了立法的重複,實屬沒有必要。
財務會計制度: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活動、活動場所和賬簿記錄要同一人股東的業務活動、活動場所和賬簿記錄分開操作;
(2)規範內部監督與制約機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考慮設立由會計或審計人員參加的監事會,同時,記賬人員與會計事項的審批人、經辦人權限應明確,重大對外投資、資金調度、資產處置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的決策和執行要相互監督制約;
(3)加強公司年檢制度,及時劃清公司與股東個人財務的界限;
(4)必須將公司每一筆業務記錄在冊,有關部門定期對公司財務進行審查,一經發現公司有脫離正常價格的交易、無限制支付給股東巨額報酬、隱匿資產等行為,立即加以制止並勒令受益者退回不正當所得給公司,同時按比例要求公司甚至股東承擔責任;
(5)加強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自我交易的財務監督。
6、法人的人格否定原則。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在承認公司具有獨立人格的前提下,對特定法律關係中的公司人格及股東有限責任加以否認,直接追索公司背後股東的責任,以規制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之股東利用公司獨立人格進行經營活動,即使經營失敗,也不會危及股東在公司之外的財產,一人股東因無其他股東的牽制,更易發生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現象。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主要是為了糾正公司股東有限責任的缺陷,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並非專門針對「一人公司」。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揭開「一人公司」的面紗,應以客觀標準判斷。通常需考慮以下因素:
(1)一人股東全部或大部分控制公司的經營權、決策權、人事權等;
(2)一人股東與公司的業務、財產、場所、會計記錄等相互混同;
(3)公司資本顯著不足,即一人公司的股東無充足資本就從事營業,根本無法負擔公司經營風險和公司債務,若允許該股東以如此薄弱的財產擺脫其個人責任或母公司責任,實屬不公平;
(4)詐欺。其中,第二種情況在「一人公司」中最容易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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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示。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時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營業執照中載明。
3、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4、組織機構。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決議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
5、財務監督。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兼任執行董事是普遍存在的,使得股東個人交易極易與公司財務混同,為一人股東「損公肥私」提供便利。對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進行特別監督,是各國普遍採取的措施。在美國,即使是最小的公司,也必須保存備忘錄、年度財務報告和稅務交款單,以供檢查。在澳大利亞,專門設立了私人會計公司,負責對一人公司的財務進行監督。
《公司法》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並沒有突出對其財務監管的特殊性。《公司法》第63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165條第1款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前者歸入《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中,後者則歸入《公司財務、會計》,二者毫無實質差別,僅僅是個別字詞的出入。在同一部法律文件中,內容毫無二致的兩個條款造成了立法的重複,實屬沒有必要。
財務會計制度: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活動、活動場所和賬簿記錄要同一人股東的業務活動、活動場所和賬簿記錄分開操作;
(2)規範內部監督與制約機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考慮設立由會計或審計人員參加的監事會,同時,記賬人員與會計事項的審批人、經辦人權限應明確,重大對外投資、資金調度、資產處置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的決策和執行要相互監督制約;
(3)加強公司年檢制度,及時劃清公司與股東個人財務的界限;
(4)必須將公司每一筆業務記錄在冊,有關部門定期對公司財務進行審查,一經發現公司有脫離正常價格的交易、無限制支付給股東巨額報酬、隱匿資產等行為,立即加以制止並勒令受益者退回不正當所得給公司,同時按比例要求公司甚至股東承擔責任;
(5)加強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自我交易的財務監督。
6、法人的人格否定原則。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在承認公司具有獨立人格的前提下,對特定法律關係中的公司人格及股東有限責任加以否認,直接追索公司背後股東的責任,以規制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之股東利用公司獨立人格進行經營活動,即使經營失敗,也不會危及股東在公司之外的財產,一人股東因無其他股東的牽制,更易發生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現象。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主要是為了糾正公司股東有限責任的缺陷,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並非專門針對「一人公司」。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揭開「一人公司」的面紗,應以客觀標準判斷。通常需考慮以下因素:
(1)一人股東全部或大部分控制公司的經營權、決策權、人事權等;
(2)一人股東與公司的業務、財產、場所、會計記錄等相互混同;
(3)公司資本顯著不足,即一人公司的股東無充足資本就從事營業,根本無法負擔公司經營風險和公司債務,若允許該股東以如此薄弱的財產擺脫其個人責任或母公司責任,實屬不公平;
(4)詐欺。其中,第二種情況在「一人公司」中最容易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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