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郭某與周某系倒插門婚姻,雙方經媒人介紹相識,由於周某的父母認為倒插門的婚姻不穩定,因為在當地有許多倒插門的女婿在女方家生活一段時間後,就會因各種問題發生離婚或者財產糾紛,為了確保郭某婚後能與自己的閨女能長久穩定的生活,周某的父母就要求郭某婚前必須向周某交納5萬元的婚姻「押金」。於是在媒人見證下,雙方簽下約定:郭某將現金5萬元抵押周某家,如果男方不願意和女方生活的話,沒收押金;如果女方不願意和男方生活的話,應退回男方押金。2011年,郭某帶著部分生活家具入贅到周某家並舉行了婚禮,年底二人領取了結婚證。不過,一紙協議終究沒能把這段婚姻維繫長久,婚後的三年里兩人常為家務瑣事生氣、吵架,2014年秋兩人最終不歡而散。2016年年初,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鄧州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調解,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就財產問題分歧很大。
法院判決:應返還婚姻保證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周某與被告郭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後常為家務瑣事生氣、吵架,自2014年秋二人便分居生活,現原告提出離婚後,被告也表示同意,證明二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該院對其離婚的請求予以支持。至於被告要求原告退還其押金5萬元的訴求,該押金的目的為了預防婚後一方有變,婚姻關係解體。但這種以「押金」形式束縛婚姻的行為違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則,故協議應是無效的協議,原告依法應返還該5萬元押金。法院最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法條判決:原告周某與被告郭某離婚;原告周某在判決書生效後10日內一次性退還被告郭某現金5萬元。
律師說法:婚前約定交付婚姻保證金,離婚後能否要求返還。
根據適用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二)中對彩禮的規定,「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係,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風俗性。本案中雙方婚前「押金」協議是否屬於彩禮,從協議的內容來看還是有區別的,因為彩禮的目的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而本案的押金主要是為了防止男方婚後變心,發生婚變,類似於婚姻保證金。「婚姻保證金」為離婚自由設置了障礙,違反了《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則,本案中的婚姻押金協議雖然雙方是自願簽訂,誰也沒有強迫誰,但仍屬無效協議,因為婚姻關係是一種典型的人身關係,不能被錢綁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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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與周某系倒插門婚姻,雙方經媒人介紹相識,由於周某的父母認為倒插門的婚姻不穩定,因為在當地有許多倒插門的女婿在女方家生活一段時間後,就會因各種問題發生離婚或者財產糾紛,為了確保郭某婚後能與自己的閨女能長久穩定的生活,周某的父母就要求郭某婚前必須向周某交納5萬元的婚姻「押金」。於是在媒人見證下,雙方簽下約定:郭某將現金5萬元抵押周某家,如果男方不願意和女方生活的話,沒收押金;如果女方不願意和男方生活的話,應退回男方押金。2011年,郭某帶著部分生活家具入贅到周某家並舉行了婚禮,年底二人領取了結婚證。不過,一紙協議終究沒能把這段婚姻維繫長久,婚後的三年里兩人常為家務瑣事生氣、吵架,2014年秋兩人最終不歡而散。2016年年初,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鄧州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調解,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就財產問題分歧很大。
法院判決:應返還婚姻保證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周某與被告郭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後常為家務瑣事生氣、吵架,自2014年秋二人便分居生活,現原告提出離婚後,被告也表示同意,證明二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該院對其離婚的請求予以支持。至於被告要求原告退還其押金5萬元的訴求,該押金的目的為了預防婚後一方有變,婚姻關係解體。但這種以「押金」形式束縛婚姻的行為違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則,故協議應是無效的協議,原告依法應返還該5萬元押金。法院最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法條判決:原告周某與被告郭某離婚;原告周某在判決書生效後10日內一次性退還被告郭某現金5萬元。
律師說法:婚前約定交付婚姻保證金,離婚後能否要求返還。
根據適用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二)中對彩禮的規定,「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係,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風俗性。本案中雙方婚前「押金」協議是否屬於彩禮,從協議的內容來看還是有區別的,因為彩禮的目的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而本案的押金主要是為了防止男方婚後變心,發生婚變,類似於婚姻保證金。「婚姻保證金」為離婚自由設置了障礙,違反了《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則,本案中的婚姻押金協議雖然雙方是自願簽訂,誰也沒有強迫誰,但仍屬無效協議,因為婚姻關係是一種典型的人身關係,不能被錢綁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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