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社科法學與規範法學的直接對立為主要標誌,在中國法學界曾興起過一場關於法學研究方法的重要探討。而這種方法論上的立場之爭,既直接關乎某一部門法研究的方向,也在一定程度上間接決定了其立法實踐與司法適用的未來。以傳統的刑事訴訟法研究為例,其中既有規範法學的倡導者,也有社科法學的背書者,前者將法解釋學奉為自己的主要研究志趣,並在某種程度上以對策法學為其主要表現形式,而後者則將其在經驗事實基礎上的因果分析與模型建構作為自己的主要研究進路,並以本土化或中國化的刑事訴訟理論作為其主要研究成果。但就長期匿身於三大訴訟法主要是刑事訴訟法的我國證據法研究而言,其當前實際仍主要處於規範法學的研究視閾之下,無論是刑事證據法還是民事證據法研究,抑或所謂統一且獨立的證據法學概念,其原則上均未超脫出以規範文本為主的教義學研究。也正是在此意義上,本書作者吳洪淇教授在制度實踐與理論叢林間的抽身往返才會顯得如此可貴與不同。
以刑事證據制度的本土建構為例,在筆者看來,作者所要傳達的主要研究意旨並非傳統的以非法證據排除為典型代表的證據法教義學研究,即使其使用了文義解釋這樣的傳統解釋進路,但其實際所真正關注的卻是本土證據規則背後根本性或法源性的本土化證據法法治資源。如在對非法言詞證據的解釋研究中,從其確立過程出發,作者以社會學研究中的管轄權衝突理論為主要分析工具,將刑事司法體系視為一個由公安機關、檢察院、律師及法院彼此互動形成的生態系統,並由此著重考察公檢法之間對於非法言詞證據之範圍的解釋衝突。換言之,在三機關不同時期或不同階段的解釋話語背後,作者並未簡單停留在對其不同規範文本及規範目的的語義分析或探討之上,而是更進一步,將其研究焦點深入至三機關間的底線共識這樣一個原則性的解釋難題當中,進而認為,影響我國非法言詞證據的解釋因素實際主要是外在的而不是內在的,並主要在於話語之外而非話語本身。因此,在這樣的一種研究思路引導下,作者對我國宏觀層面的刑事證據制度變革與刑事證據審查結構,以及微觀層面的審查起訴階段非法證據排除的實踐情況,乃至刑事證據辯護這樣一個理論與實踐兼顧的交叉命題研究,均自然顯現出不同於傳統證據法教義學分析的學術特色。
而作為一門主要後發性的「舶來」學科,我國證據法或證據法學研究自然也無法完全脫身於域外證據制度及理論的比較法影響,其中尤以相對成熟且體系化的英美證據法為主要法律移植資源。其原因或許誠如作者所言,「在證據法的發展歷程中,英美證據法由於其獨特的程序環境和法治背景而孕育出了最發達的證據規則和源遠流長的理性主義證據思想傳統」。為此,作者以邊沁、威格摩爾、特文寧及達馬斯卡為研究樣本,試圖從證據思想史及證據法理論基礎的角度,在勾勒出其不同時期的證據法時代背景與學術風向的同時,觀察並回答包括我國證據法哲理化與證據法跨學科研究等在內的諸多本土證據法研究命題。也正是在此意義上,陳瑞華教授所言的「中國的問題、世界的眼光」,不僅並未反向成為限制或阻礙作者證據法本土化研究的方式方法,反而使其在對英美證據法理性傳統與理論基礎的深刻認識及分析的基礎上,在中國的問題與世界的眼光之間始終保持著一種客觀、警醒的學術立場,而沒有迷失在紛繁複雜且或許充滿比較式陷阱的域外理論叢林當中。當然,這一方面得益於作者足夠的理論定力,對中國問題始終保持了一種回溯式的研究態度。但在筆者看來,其卻更多有賴於前述提及的作者所秉持的一種不同於傳統證據法教義學研究的學術範式。
進言之,在我國當前的證據法學研究生態中,不同於其他部門法學又或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方法或立場之爭,其基本仍處於本學科方法論的初始甚或孕育階段,不同知識背景影響下的證據法研究者基本都將其對自身原本所專長學科的研究慣習帶入至了對證據法學的理論研究當中,而忽視了主要以英美證據法為理論研究樣本的證據法學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又或本土性。或者說,刑事訴訟法學者以刑事證據法為界,將證據法人為限定在了刑事訴訟領域內,而民事訴訟法學者則又以民事訴訟法為別,將證據法刻意圈限在了民事訴訟領域內,二者不僅缺乏必要的學術溝通與探討,甚至在一些證據法學的基礎性問題上,如部分關鍵概念的辨析與理解上存在重大差異,因故未能形成相對統一且健全的證據法學科體系。有以易延友教授等為代表的部分學者作出了超越上述研究定式的學術努力,並取得了極具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但除此之外,偽證據法學研究的存在,一方面直接關涉到證據法本身未來作為一門獨立學科的學術生命,另一方面也極有可能影響到我國未來證據法法典化能否最終實現,抑或我國未來證據法學人才培養模式的選擇方向等問題。在此背景下,或許我們缺乏的並不是三大訴訟法下愈加「豐碩」的證據法學研究成果,而是首先應就證據法學自身的研究方法與其真正的學術使命進行討論,並達成相對獨立且完整的一致意見。
但與此同時也應看到,作為一門尚顯青澀的部門法學科,包括本書作者在內等眾多學者在證據法學研究上所作出的學術努力又是極具創見並富有開拓精神的,其不僅為我國未來證據法法典化,又或當下某一具體證據規則之建構提供了豐富且寶貴的智識資源,更為重要的是,其還為我們提供了未來證據法學研究的不同範式可供參考與借鑑。或許,在這一問題上,無論是傳統的以英美證據法為代表的移植式證據法學研究,還是以本土證據規則為樣本的教義性證據法學研究,都既無法涵蓋我國證據法學自身理論傳統與未來發展方向之全貌,也無法徹底走出其當前在理論與實踐以及域內與域外間所形成的背反式的「明希豪森困境」。而這不僅是對我國當前證據法研究現狀的一種反思性回溯,同時也是對其未來發展的一個前提性追問。也即,我國證據法學研究究竟需要的是何種品性的本土範式,又或是否切實存在著這樣的一種證據法學研究的學術共識。誠然,這需要我們幾代學人為之不斷努力,並持續性就此貢獻出自己的智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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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法學研究的本土範式[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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