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第三十三條:養老基金限於境內投資。投資範圍包括:銀行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國債,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養老金產品,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股權,股指期貨,國債期貨。
第三十四條 國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建設,養老基金可通過適當方式參與投資。
第三十五條 國有重點企業改制、上市,養老基金可以進行股權投資。範圍限定為中央企業及其一級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行業龍頭企業,包括省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資的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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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投資的範圍[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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