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失物必要費用可以行使留置權嗎(《物權法》有效期限截止:今年12月31日)
拾得遺失物品歸還失主產生費用的,拾得人有權要求失主支付相應費用,如果不支付的,拾得人可以對遺失物品行使留置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二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二百三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二、留置權的成立需具備的條件
留置權是指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產的債權人有權留置動產並享有對該動產的優先受償權。依物權法律制度之規定,留置權之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
(1)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之動產。債權人須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動產之占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係。另依我國物權法律制度規定,企業之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係之限制。
三、最新資訊(《民法典》今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七條 【權利人在領取遺失物時應盡義務】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四百四十七條 【留置權的定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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