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加大法律法規中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工作環境權保護方面的責任。用人單位應該依據法律規定創造能達到行業標準的安全衛生條件要求的工作環境,將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護具發放給勞動者;完善單位相關制度,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因組建類似工會組織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技能培訓和定期心理問詢,如果用人單位力量單薄難以自行組成上述團體組織可向有關行業協會求助,力求為勞動者建立一個較為可靠可行的群體組織。此外,在訂立勞動合同之初向勞動者詳細解釋合同相關條款內容,有條件的情況下為勞動者繳納部分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
其次,政府應當切實履行責任,嚴格執法並推動法律有效落實,對用人單位的監督加大力度。建議根據法律相關規定成立有關工作環境權保護的相應監督部門,或在現有的衛生部門、勞動部門基礎上交叉成立監督部門,保證上述用人單位應盡義務的落實。政府也應發揮其強勢地位作用,組織有關行業協會設立罹患職業病風險的相應基金,用於對可能罹患職業病的患者進行鑑定用以保障其基礎權利,同時將該項資金用於治療已患職業病的勞動者。
第三,勞動者也應當增強自己在工作環境權保護方面的意識,勞動生產過程中規範操作同時關注自己的合法利益。在法律法規保障下有效行使工作環境改善建議權,向用人單位及相關部門獻言獻策要求得到公正的工作環境條件。重視自己的勞動護具發放質量,要求單位對自己進行相關技能培訓,督促單位對於團體組織的建立,以及對現有類似工會組織活動形式內容的建議權利。
第四,疏通勞動者維權渠道,在證明勞動合同存在方面,司法實踐中,如果有其他輔助性證據能對勞動關係予以證明,並達到證明效果的,應對勞動關係可予以認同。包括其他工友、鄰居、親友的證明,其他有工作關係或往來接觸密切人的證明;在舉證責任方面,可以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單位承擔證據調查、提供信息的舉證責任。
最後,在職業病鑑定方面,可以將具有鑑定資質的醫院擴大到全國範圍內到達特定級別的醫院,防止用人單位不提供相關材料和證據、單位與醫療機構勾結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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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政府應當切實履行責任,嚴格執法並推動法律有效落實,對用人單位的監督加大力度。建議根據法律相關規定成立有關工作環境權保護的相應監督部門,或在現有的衛生部門、勞動部門基礎上交叉成立監督部門,保證上述用人單位應盡義務的落實。政府也應發揮其強勢地位作用,組織有關行業協會設立罹患職業病風險的相應基金,用於對可能罹患職業病的患者進行鑑定用以保障其基礎權利,同時將該項資金用於治療已患職業病的勞動者。
第三,勞動者也應當增強自己在工作環境權保護方面的意識,勞動生產過程中規範操作同時關注自己的合法利益。在法律法規保障下有效行使工作環境改善建議權,向用人單位及相關部門獻言獻策要求得到公正的工作環境條件。重視自己的勞動護具發放質量,要求單位對自己進行相關技能培訓,督促單位對於團體組織的建立,以及對現有類似工會組織活動形式內容的建議權利。
第四,疏通勞動者維權渠道,在證明勞動合同存在方面,司法實踐中,如果有其他輔助性證據能對勞動關係予以證明,並達到證明效果的,應對勞動關係可予以認同。包括其他工友、鄰居、親友的證明,其他有工作關係或往來接觸密切人的證明;在舉證責任方面,可以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單位承擔證據調查、提供信息的舉證責任。
最後,在職業病鑑定方面,可以將具有鑑定資質的醫院擴大到全國範圍內到達特定級別的醫院,防止用人單位不提供相關材料和證據、單位與醫療機構勾結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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