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某(男,1987年6月5日出生),在2001年6月之前紀某多次盜竊各類財物價值總計約40000餘元。2001年6月5日,紀某被幾個朋友邀請到一酒店吃飯,席間紀某等大聲喧譁導致鄰座幾個客人(也是年輕人)不滿,雙方爭吵,紀某一氣之下掏出隨身攜帶的匕首向對方為首的一個小青年猛刺兩刀,將對方刺倒在血泊中並當場死亡。紀某見此情景,心想殺人償命這是自古規律,頓生外逃念頭。在準備回家拿取外逃必備之物的途中,紀某看到一大款模樣的人手提皮包,一邊走一邊打手機,心想該人肯定有錢,隨即掏出匕首將持包人刺傷,把包和手機失搶走,包內有現金5000元等物。紀某到鄉下外婆家躲避了一年多。2002年月10月份的一天,紀某出門閒逛,見路邊停著一輛桑塔納轎車,即設法打開車門,將車開走。行駛途中,因操作生疏,將路邊一擺水果攤的老人撞死並把買水果的顧客撞傷。紀某不僅不停車,反而加大油門逃走。當日下午,紀某將該車以4萬元的價格賣出。2003年3月27日紀某被抓捕,隨後主動向司法機關交待了上述行為,而且還交待了曾經在半年前即2002年8月,受好朋友之託捎帶兩包毒品,得勞務費5000元。根據案情:
(1)請分析紀某的上述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從刑法角度分析並說明理由。
(1) 對紀某依法如何處理。
4.(1)紀某在14周歲之前盜竊7000餘元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因為紀某未滿。
16周歲,沒有達到盜竊罪的刑事責任年齡。紀某對2001年6月5日即14周歲生日當天在酒店吃飯時的故意殺人行為不負刑事責任,因為已滿14周歲以過了14周歲生日的第二天為準,生日當天不計算在內。紀某14周歲當天的行為是搶劫行為,但因未滿14周歲而不負刑事責任紀某偷開汽車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為是交通肇事行為,但因紀某未滿16周歲,不負刑事責任。
紀某偷開汽車並出賣的行為是盜竊行為,因其未滿16周歲,不負刑事責任。(2)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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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分析紀某的上述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從刑法角度分析並說明理由。
(1) 對紀某依法如何處理。
4.(1)紀某在14周歲之前盜竊7000餘元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因為紀某未滿。
16周歲,沒有達到盜竊罪的刑事責任年齡。紀某對2001年6月5日即14周歲生日當天在酒店吃飯時的故意殺人行為不負刑事責任,因為已滿14周歲以過了14周歲生日的第二天為準,生日當天不計算在內。紀某14周歲當天的行為是搶劫行為,但因未滿14周歲而不負刑事責任紀某偷開汽車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為是交通肇事行為,但因紀某未滿16周歲,不負刑事責任。
紀某偷開汽車並出賣的行為是盜竊行為,因其未滿16周歲,不負刑事責任。(2)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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