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某(男,25歲)與王某(女,30歲)於2015年在米林縣民政局註冊結婚,婚後育有一子一女。後李某沾染上酗酒等不良嗜好,二人經常因此發生爭執,時間一長,雙方婚姻關係出現危機。再後來,李某又與同村趙某產生婚外情,二人因此事鬧得不可開膠,最終導致雙方婚姻關係徹底破裂。王某向李某提出離婚,李某同意離婚,但是子女的撫養權一定要歸李某。王某也要求獲得子女的撫養權,二人無法達成一致,2017年9月12日,李某遂申請米林縣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調解。
【調解過程】。
經徵得王某的同意,調委會正式受理此案,並立即派出調解員介入調解。調解員首先制定調解方案:(一)分別向李某、王某了解基本情況,並掌握雙方態度和情緒;(二)向本案雙方當事人的家人、鄰居等了解糾紛原因和情況,全面掌握案情;(三)根據掌握的情況及雙方當事人的態度,找出糾紛癥結,制定調解策略,順利完成調解。
調解員了解到王某早就對李某酗酒產生不滿,致使兩人的婚姻出現裂痕。後來李某又出現出軌行為,最終導致雙方婚姻關係徹底破裂。同時,調解員還了解到,當事人雙方都同意離婚,只是在子女的撫養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及共同債務的承擔問題上一直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於是,調解員根據掌握的案件情況制定了相應的調解策略。調解員首先向雙方當事人講述了一個發生在當地的離婚案例。通過講述案例向當事人分析離婚給家庭和子女帶來的不良影響。但雙方當事人堅持離婚。調解員又多次勸說,二人依舊堅持離婚。於是調解員要求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分配、債務承擔的問題發表自己的意見。李某要求獲得子女的撫養權,平分財產,平均承擔債務;王某也要求獲得子女的撫養權,並以李某出軌導致離婚為由要求多分財產、少擔債務。隨後,調解員向當事人詳細解釋我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中關於離婚後子女撫養、財產分配、債務承擔的相關規定;並對當地離婚案件中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配、債務承擔問題的民俗習慣進行說明。二人表示對《婚姻法》中離婚的相關規定及當地離婚中的相關民俗習慣都有了一定了解。關於子女的撫養權問題,調解員向二人建議:二人子女年齡都比較小,為了其健康成長,應先跟隨母親王某生活;可待子女年滿10周歲後,由子女自願選擇跟隨李某或者王某生活。而關於財產分割和債務承擔問題,調解員謹遵《婚姻法》公平合理的價值理念,並結合當地民俗習慣建議:離婚後,房屋歸李某所有,王某可以臨時居住;若李某要求王某搬離,需寬限王某一定時間另找住所;李某收入主要來自為旅館接送遊客,因此越野車分配給李某;由於雙方婚姻關係徹底破裂是由李某出軌直接導致的,根據《婚姻法》和當地民俗習慣的價值理念,李某應承擔大部分債務。雙方當事人都基本同意調解員的建議,但是李某堅持要獲得兒子的撫養權,王某堅決不同意,並且情緒變得非常激動,指責李某出軌導致了二人婚姻關係破裂,沒有顏面再與自己爭搶子女的撫養權。調解員趕緊對王某進行勸解。王某平靜下來後,調解員又勸說二人:離婚後,二人生活的地方距離不會很遠,不管子女跟隨哪一方生活,另一方都可以隨時見到子女。但李某堅持要獲得兒子的撫養權,否則就不離婚。王某見李某一直堅持,表示兒子可以跟隨李某一起生活,但是如果兒子想自己了,李某必須將兒子送去見自己。李某表示贊同。隨後二人又就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的細節進行了進一步協商,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調解成功。
【調解結果】。
一是雙方自願協議離婚,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
二是雙方的兒子由李某撫養,但是兒子想王某時,李某要負責將兒子送去見王某;女兒由王某撫養;雙方對子女都有探視權;雙方共同承擔子女年滿18周歲之前的撫養費;子女在年滿10周歲時可自願選擇跟隨李某或王某生活。
三是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村裡房屋5間,歸李某所有,王某可以臨時居住,李某要求王某搬離之前需給王某一定時間找新的住所;1輛小型越野車,歸李某所有;摩托車2輛,李某、王某各1輛;牲畜48頭,分配給李某15頭、分配給王某33頭。
四是夫妻雙方19萬元的共同債務由李某承擔13萬,王某承擔6萬。
【案例點評】。
西藏各地都有不同的民風民俗和村規民約,這些民俗、民約已被人們所認同。因此,在西藏調解案件時,不僅要以法律為依據,還必須充分考量當地的民俗習慣,只有這樣調解工作才能事半功倍。
針對本案的情況,按照《婚姻法》相關規定,一般會做出房屋分配給王某、李某分得少量財產的處理。但在當地鄉村,存在離婚後房屋歸男方所有的民俗習慣,為做到法律上公正、情理上的合情合理,調解員雖然建議將房屋分配給李某,但也建議王某可以臨時居住,同時還建議李某承擔大部分債務、分得少量財產。這樣既符合當地民風民俗,又體現《婚姻法》公正、合理價值觀的調解建議,更易於當地群眾接受,糾紛調解也更容易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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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男,25歲)與王某(女,30歲)於2015年在米林縣民政局註冊結婚,婚後育有一子一女。後李某沾染上酗酒等不良嗜好,二人經常因此發生爭執,時間一長,雙方婚姻關係出現危機。再後來,李某又與同村趙某產生婚外情,二人因此事鬧得不可開膠,最終導致雙方婚姻關係徹底破裂。王某向李某提出離婚,李某同意離婚,但是子女的撫養權一定要歸李某。王某也要求獲得子女的撫養權,二人無法達成一致,2017年9月12日,李某遂申請米林縣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調解。
【調解過程】。
經徵得王某的同意,調委會正式受理此案,並立即派出調解員介入調解。調解員首先制定調解方案:(一)分別向李某、王某了解基本情況,並掌握雙方態度和情緒;(二)向本案雙方當事人的家人、鄰居等了解糾紛原因和情況,全面掌握案情;(三)根據掌握的情況及雙方當事人的態度,找出糾紛癥結,制定調解策略,順利完成調解。
調解員了解到王某早就對李某酗酒產生不滿,致使兩人的婚姻出現裂痕。後來李某又出現出軌行為,最終導致雙方婚姻關係徹底破裂。同時,調解員還了解到,當事人雙方都同意離婚,只是在子女的撫養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及共同債務的承擔問題上一直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於是,調解員根據掌握的案件情況制定了相應的調解策略。調解員首先向雙方當事人講述了一個發生在當地的離婚案例。通過講述案例向當事人分析離婚給家庭和子女帶來的不良影響。但雙方當事人堅持離婚。調解員又多次勸說,二人依舊堅持離婚。於是調解員要求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分配、債務承擔的問題發表自己的意見。李某要求獲得子女的撫養權,平分財產,平均承擔債務;王某也要求獲得子女的撫養權,並以李某出軌導致離婚為由要求多分財產、少擔債務。隨後,調解員向當事人詳細解釋我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中關於離婚後子女撫養、財產分配、債務承擔的相關規定;並對當地離婚案件中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配、債務承擔問題的民俗習慣進行說明。二人表示對《婚姻法》中離婚的相關規定及當地離婚中的相關民俗習慣都有了一定了解。關於子女的撫養權問題,調解員向二人建議:二人子女年齡都比較小,為了其健康成長,應先跟隨母親王某生活;可待子女年滿10周歲後,由子女自願選擇跟隨李某或者王某生活。而關於財產分割和債務承擔問題,調解員謹遵《婚姻法》公平合理的價值理念,並結合當地民俗習慣建議:離婚後,房屋歸李某所有,王某可以臨時居住;若李某要求王某搬離,需寬限王某一定時間另找住所;李某收入主要來自為旅館接送遊客,因此越野車分配給李某;由於雙方婚姻關係徹底破裂是由李某出軌直接導致的,根據《婚姻法》和當地民俗習慣的價值理念,李某應承擔大部分債務。雙方當事人都基本同意調解員的建議,但是李某堅持要獲得兒子的撫養權,王某堅決不同意,並且情緒變得非常激動,指責李某出軌導致了二人婚姻關係破裂,沒有顏面再與自己爭搶子女的撫養權。調解員趕緊對王某進行勸解。王某平靜下來後,調解員又勸說二人:離婚後,二人生活的地方距離不會很遠,不管子女跟隨哪一方生活,另一方都可以隨時見到子女。但李某堅持要獲得兒子的撫養權,否則就不離婚。王某見李某一直堅持,表示兒子可以跟隨李某一起生活,但是如果兒子想自己了,李某必須將兒子送去見自己。李某表示贊同。隨後二人又就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的細節進行了進一步協商,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調解成功。
【調解結果】。
一是雙方自願協議離婚,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
二是雙方的兒子由李某撫養,但是兒子想王某時,李某要負責將兒子送去見王某;女兒由王某撫養;雙方對子女都有探視權;雙方共同承擔子女年滿18周歲之前的撫養費;子女在年滿10周歲時可自願選擇跟隨李某或王某生活。
三是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村裡房屋5間,歸李某所有,王某可以臨時居住,李某要求王某搬離之前需給王某一定時間找新的住所;1輛小型越野車,歸李某所有;摩托車2輛,李某、王某各1輛;牲畜48頭,分配給李某15頭、分配給王某33頭。
四是夫妻雙方19萬元的共同債務由李某承擔13萬,王某承擔6萬。
【案例點評】。
西藏各地都有不同的民風民俗和村規民約,這些民俗、民約已被人們所認同。因此,在西藏調解案件時,不僅要以法律為依據,還必須充分考量當地的民俗習慣,只有這樣調解工作才能事半功倍。
針對本案的情況,按照《婚姻法》相關規定,一般會做出房屋分配給王某、李某分得少量財產的處理。但在當地鄉村,存在離婚後房屋歸男方所有的民俗習慣,為做到法律上公正、情理上的合情合理,調解員雖然建議將房屋分配給李某,但也建議王某可以臨時居住,同時還建議李某承擔大部分債務、分得少量財產。這樣既符合當地民風民俗,又體現《婚姻法》公正、合理價值觀的調解建議,更易於當地群眾接受,糾紛調解也更容易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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