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今年1月,李某某來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縣永興鎮法律服務所申請法律援助,稱其與配偶多年來感情不和,欲訴至法院要求與張某離婚並分割雙方共同財產。永興鎮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經仔細詢問當事人的個人信息和訴求後,將資料上傳至利辛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根據《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和亳州市《關於完善法律援助的實施意見》,對申請案件事項範圍和經濟困難證明進行了審核,發現申請人要求分割的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包括多件不動產,根據相關規定不符合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遂決定不予援助並製作了不予援助通知書。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本案中,申請人李某某申請事項系離婚糾紛,符合亳州市《關於完善法律援助的實施意見》(亳辦法[2016]9號)文件中擴大事項範圍的婚姻家庭事項範圍,但是,在工作人員接待申請人了解案件相關信息、進行風險告知時得知,李某某和張某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一間商鋪兩間門面和一家藥店,其經濟狀況超出了亳辦法[2016]9號文件中規定的縣區最低工資標準,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故不予法律援助。
【法律依據】。
《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事項作出補充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按照設區的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兩倍確定。」。
亳州市《關於完善法律援助的實施意見》(亳辦法[2016]9號)規定:「擴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範圍:市、縣區要在落實好《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11類法律援助事項的基礎上,認真執行市政府制定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亳政〔2014〕76號)中補充增加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勞動爭議、勞動合同糾紛,征地拆遷、安置補償糾紛以及就醫、就學、就業等法律援助事項有關規定。順應社會發展需要,及時將與民生緊密相關的事項納入法律援助補充事項,逐步建立法律援助參與申訴案件代理制度,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的民事和行政裁定、判決,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實施法律援助。把建檔立卡的貧困戶納入全市法律援助補充對象範圍。」。
當事人李某某經濟狀況超出了亳州市法律援助困難標準調整為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不符合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因此不予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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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李某某來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縣永興鎮法律服務所申請法律援助,稱其與配偶多年來感情不和,欲訴至法院要求與張某離婚並分割雙方共同財產。永興鎮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經仔細詢問當事人的個人信息和訴求後,將資料上傳至利辛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根據《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和亳州市《關於完善法律援助的實施意見》,對申請案件事項範圍和經濟困難證明進行了審核,發現申請人要求分割的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包括多件不動產,根據相關規定不符合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遂決定不予援助並製作了不予援助通知書。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本案中,申請人李某某申請事項系離婚糾紛,符合亳州市《關於完善法律援助的實施意見》(亳辦法[2016]9號)文件中擴大事項範圍的婚姻家庭事項範圍,但是,在工作人員接待申請人了解案件相關信息、進行風險告知時得知,李某某和張某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一間商鋪兩間門面和一家藥店,其經濟狀況超出了亳辦法[2016]9號文件中規定的縣區最低工資標準,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故不予法律援助。
【法律依據】。
《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事項作出補充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按照設區的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兩倍確定。」。
亳州市《關於完善法律援助的實施意見》(亳辦法[2016]9號)規定:「擴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範圍:市、縣區要在落實好《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11類法律援助事項的基礎上,認真執行市政府制定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亳政〔2014〕76號)中補充增加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勞動爭議、勞動合同糾紛,征地拆遷、安置補償糾紛以及就醫、就學、就業等法律援助事項有關規定。順應社會發展需要,及時將與民生緊密相關的事項納入法律援助補充事項,逐步建立法律援助參與申訴案件代理制度,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的民事和行政裁定、判決,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實施法律援助。把建檔立卡的貧困戶納入全市法律援助補充對象範圍。」。
當事人李某某經濟狀況超出了亳州市法律援助困難標準調整為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不符合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因此不予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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