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國各建築工地上工作的農民工大多數既無勞動合同,又無工傷保險,導致受傷工人難以獲得有效的法律救濟。而且,工傷認定的鑑定程序和法律程序複雜,加大了維權難度。完整的工傷維權程序平均歷時3年9個月,最長甚至近7年。
勞動者發生工傷後,應該怎麼辦?
第一,前往醫療機構治療。工傷職工按規定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但應當前往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先墊付,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待病情穩定後轉入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第二,申請認定工傷。認定申請既可由用人單位提出,也可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和用人單位。
勞動者無法提供存在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據,導致無法做出工傷認定的,應中止工傷認定程序,由勞動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確認與該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經過法律程序確認勞動關係後,再恢復工傷認定程序。
第三,申請鑑定勞動能力。工傷認定完畢後,經治療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四,審核發放工傷待遇。《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應享有工傷醫療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殘疾的,應享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生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
根據傷殘程度不同,工傷職工享有的標準和獲得的補償數額不同。造成死亡的,應享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鑑定費、交通費、營養費,根據具體實際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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