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通俗意義上即欠錢不還的人,法律意義上的「老賴」,一般是指有能力償還債務,但是拒不償還的債務人,或者是拒不履行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系列強制執行的強制措施,但是由於執行難的問題,近幾年,陸續出台了一系列限制老賴的措施。本文便是將現有的相關措施進行匯總:
《民事訴訟法》中的強制執行措施。
1、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股票等財產;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
5、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等財產;
6、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
7、強制被申請執行人返還特定的財物;
8、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以上是民事訴訟法中確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施行已久,但是老賴也具備了一定的規避能力,自2013年7月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中提出「失信被執行人」的概念以來,陸續出台了更加廣泛、嚴格、細緻的措施,以及搜集之前便存在的部分執行措施,比如公積金等方面最高院的回覆,總結如下:
特殊標的強制執行
1、執行唯一住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符合條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執行,而且實務中,已經出現了大量執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後肯定會越來越多。
2、執行被執行人工資收入。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覆》,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髮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
3、執行被執行人養老金。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2014)執他字第22號,明確確認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髮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
4、執行配偶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此規定明確,債權人向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可見,在夫妻債務性質的推定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明確推定為共同債務。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不是共同債務,或者財產約定各自所有。在實務中,不少法院在實務中對能認定為共同債務的已經開始直接執行配偶的財產,比如浙江法院,也有部分法院不予執行,不過相信在日後的司法實務中會越來越明確,不少利用假離婚來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會受到更大力度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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