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7年10月,桓台縣司法局某鎮司法所在對矯正人員進行定位抽查時,發現在矯人員穆某某存在人機分離的行為,當即要求其到司法所說明情況。經過近一小時的耐心詢問、面對面溝通,穆某某最終說出了其違反社區矯正管理規定的原因。
原來,穆某某與妻子張某某均系二婚,婚後育有一女,現年三歲。平時,孩子由穆某某年邁、身體欠佳的父母幫忙照看。張某某自己在縣城經營一家美容店,穆某某從事危化品運輸。婚後張某某要求更換住房,穆某某遂將其婚前住房出售後新購入一高檔住房,由此背負了巨額貸款。在突增的巨大經濟壓力下,兩人時常發生爭吵,甚至幾度報警。就在一周前,張某某突然更換了聯繫方式並將家中財物全部帶走,回了東北老家。穆某某的父母亦因此事生病,穆某某因心情不好,將定位手機放在自己家中,搬到了父母家臨時居住。考慮到穆某某從事的職業,擔心其在駕駛中的安全問題,司法所建議由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調解他們夫妻之間的關係,穆某某表示同意。當天,鎮調解會的調解員根據穆某某提供的信息,從張某某在桓台的朋友處獲得了張某某現在的聯繫方式,當即與張某某取得聯繫,說明了調解意圖,張某某表示接受調解。
此後調解員多次與張某某電話溝通,對兩人關係進行勸和。同時利用每周電話彙報時,對穆某某進行勸導。兩人均同意調解員提出的給對方二到三個月時間的冷靜期、關係緩和期,本著對家庭負責、對孩子負責的原則互相體諒。2018年1月13日,穆某某和張某某均明確表示要離婚,鎮調委會正式受理了兩人的婚姻家庭糾紛。
【調解過程】。
受理調解後,調解員對穆某某進行調查了解,穆某某表示兩人已無和好可能,父母年齡已大,身體也不好,張某某不知道關心,而且自從回東北後,從來沒有主動給老人和孩子打過電話,孩子生病也不管。穆某某不滿張某某對老人和孩子的態度,而且在關係緩和期內,張某某多次主動提及離婚,並要求分財產。穆某某現在覺得對張某某已無挽留的必要。
在了解這一情況後,調解員再次與張某某取得電話聯繫,張某某表示穆某某認錯態度不好,沒有達到她的要求,堅決要求離婚並分割財產,並且張某某流露出如果穆某某不同意她的要求,就要讓穆某某動怒動手打她,從而將穆某某收監。調解員向其講述了穆某某在矯正期間的表現和如果穆某某被收監對孩子對老人造成的傷害,從母親角度勸導其要考慮孩子的感受和未來。在調解員的多次勸說下,張某某放棄了與穆某某「玉石俱焚」的意圖。
此後,調解員來到穆某某父母家中,詢問了他們的身體狀況和對穆某某夫妻矛盾的看法,兩位老人表示他們年紀大了,身體不好,也沒有退休金,生活全都指望穆某某,張某某對家庭和孩子都不管不問,如果穆某某願意離婚就儘早離婚。
雙方都明確離婚意圖後,在與雙方當事人溝通時,發現雙方在財產和孩子撫養上爭執較大。張某某離婚條件為住房歸穆某某,穆某某支付房屋現價值的一半金額,孩子歸張某某,穆某某一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對於張某某的離婚要求,穆某某明確反對,表示房屋系他用自己婚前財產購買的,房貸也是他自己償還,房屋與張某某無關,孩子自己撫養,張某某一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經過調解員幾次與張某某的電話溝通,張某某由一開始的一直抱怨,堅決要讓穆某某一無所有,到提出明確離婚條件:要求穆某某一次性支付其10萬元,孩子歸穆某某,張某某不支付撫養費。對此,穆某某同意張某某提出的孩子撫養意見,但對於支付金額不同意,只同意支付2萬元。將穆某某意見告知張某某時,張某某表示穆某某系矯正人員,調解員在調解中偏向穆某某。
為了穩定張某某情緒,避免矛盾激化,讓案件順利調解,調解員向張某某介紹了「一村一法律顧問」事宜,並向其介紹了三位有豐富調解經驗的法律顧問供其諮詢,張某某選擇了榮律師。此後調解員及時與榮律師取得聯繫,向其告知了調委會調解的過程和雙方的爭執點。在之後的調解中,為了避免張某某來回長途奔波,榮律師一直用電話、微信與張某某聯繫,並結合他們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向其講解了《婚姻法》涉及的相關法律條款,明示了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與此同時,調解員將榮律師與張某某溝通情況及時與穆某某進行反饋。在法律顧問與調解員幾個月的溝通調解下,雙方最終達成了一致意見。
2018年4月1日,張某某從哈爾濱回到了桓台,次日在法律顧問榮律師的陪同下來到了調委會,與穆某某簽署了調解協議。考慮到孩子長時間未見到母親,調解員給穆某某作思想工作,讓其將女兒帶到調委會與張某某見面。張某某對調解員的用心表示感謝,並就之前對調解員的誤解道歉。穆某某也表示沒想到可以如此快、如此利落的將事情處理完畢,非常感謝調解員對他個人私事的盡心盡力,以後一定認真接受矯正,嚴格遵守規定。
【調解結果】。
2018年4月2日,張某某與穆某某共同到鎮調委會簽訂調解協議書,內容如下:
一、張某某與穆某某同意離婚。
二、婚生女由穆某某撫養,張某某不支付撫養費,在不影響孩子正常生活和學習的情況下,張某某可隨時探視孩子。
三、婚後購買的住房、室內物資及配套車位、儲藏室歸穆某某所有,穆某某折價63000元給張某某,房屋及配套設施未付款項由穆某某自行承擔;張某某協助穆某某辦理房產證辦理手續。
四、雙方各自的債權債務由各自享有和承擔。
調解協議簽訂完畢後,在法律顧問陪同下,兩人到開發商處辦理了購房合同變更申請、到婚姻登記處辦理了離婚手續。
【案例點評】。
這起婚姻家庭糾紛案例中的一方當事人系哈爾濱市人,自雙方分居後一直在哈爾濱居住,通過本次調解,既避免了其跨省往返奔波,又節省了開支,法律顧問的及時引入,避免了因當事人誤解而導致矛盾激化。另一方當事人系轄區在矯人員,及時的介入調解、心理溝通,可以穩定矯正人員的思想和情緒。
本案在調解中,調解員通過走訪、電話溝通,及時掌握雙方當事人的心理和情緒變化,對當事人的誤解及時引入法律顧問,在當事人自己選定法律顧問後,再與法律顧問及時溝通。通過當事人認可的法律顧問的《婚姻法》相關條款的解釋,使當事人明白財產分割的依據和分割方法,再從親情勸導當事人做事也要考慮父母和孩子,夫妻一場,好合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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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縣張某某與穆某某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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