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違約包括買方不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和不按合同規定收取貨物。在這種情況發生時,根據公約的規定,賣方可選擇以下救濟方法:
(1)實際履行。公約第62條規定,賣方可要求買方支付價款、收取貨物或履行其他義務。除非賣方已採取了與此項要求相牴觸的救濟方法。在要求實際履行的過程中,如貨物仍在賣方手中,則賣方有保全貨物的義務;如果貨物是易腐爛或保全貨物要支付不合理費用時,賣方可在通知買方後轉售貨物。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只能要求損害賠償,而不能再要求實際履行。根據公約的規定,實際履行的救濟不影響賣方對由於買方延遲付款或接收貨物蒙受的損失,提出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2)損害賠償。實際履行可以達到買賣雙方當初訂立合同時預期的目的,但在買方違約並拒絕履行合同時,儘管賣方依公約可以要求實際履行,但法院能否做出實際履行的判決,以及判決的執行等都是費時、費力的事情。在瞬息萬變的國際市場上,賣方往往不願冒將貨物長期留在自己手中的風險,特別是當貨物屬於易於腐爛、或保存貨物要支付較高費用的時候,賣方寧願選擇較為簡便、快捷的辦法處理貨物,同時向買方要求損害賠償。根據公約的規定,損失賠償額應與買方違約給賣方造成的實際損失與可得利潤相等,即賠償額為合同價與轉售額之間的差價。此外,賣方為保全貨物支出的合理費用都可從轉售額中予以扣除。
(3)宣告合同無效。根據公約的規定,在下列情況發生時,賣方可以宣布合同無效:第一,買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約中的義務構成根本違反合同;第二,買方不在賣方給予的寬限期內履行合同;第三,買方聲明不履行合同。根據公約規定,如果買方已支付了價金,賣方則不能宣告合同無效,除非在得知買方履行義務前,宣布合同無效;或對於其他違反合同的事件,賣方在得知這種情況後的合理時間內宣布合理無效;或在給予買方的寬限期屆滿或在得知買方聲明不履行合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宣布合同無效。對於未收貨款的賣方,在不同情況下,可以行使以下四種權利:停止交貨權、留置權、停運權、再出售權。
由此可見,在買方違約時,賣方的救濟方法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債權方面的救濟方法,如實際履行、損害賠償、宣告合同無效;另一類是物權方面的救濟方法,這是英美法系中特有的。前者是針對當事人行使的;後者是賣方直接針對貨物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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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買賣中買方違約時賣方的救濟方法[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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