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餘姚的一對小夫妻。
剛結婚沒幾天。
就因為嫁妝的事情吵得不可開交。
50萬嫁妝到底是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還是夫妻倆的共同財產呢?
小楊是家中的獨生女。掌上明珠出嫁,父母自然很重視,小楊的媽媽為女兒準備了50萬元的壓箱錢作為嫁妝。在小兩口結婚登記之前,這50萬元就已經存到了小楊的銀行賬戶里。
這50萬元,丈夫小李自然是知道的。擺了酒席後,小李開口問小楊要這50萬元,說生意上要周轉。
小楊不肯,堅持這是母親給自己的壓箱錢,不能輕易動用,更擔心丈夫會亂花。
小李認為,兩人已經登記結婚,風風光光地擺了酒席,不管在法律意義上還是風俗里,雙方都已經是夫妻。這50萬元的嫁妝,應當屬於夫妻共有財產,自己當然可以動用。而且,自己也並非貪圖這50萬元嫁妝,主要最近生意上急需周轉。
小楊表示儘管辦了酒席,但是這錢是母親在自己和小李結婚登記之前給的,是母親單獨給自己的嫁妝,並非夫妻共同財產,丈夫小李並不能擅自使用。
由此而起,雙方發生了爭執。
那麼,50萬元的嫁妝到底屬於夫妻共有財產,還是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呢?
餘姚公證處的公證員分析,從時間節點來說,嫁妝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前,女方父母給予女兒的;
另一種則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以後,父母再給予女兒的。
通常來說,對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前給予女兒的嫁妝,應視為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對於結婚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父母給予女兒的嫁妝,以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為原則,特殊情況除外。在司法實踐中,具體還要結合實際情況,再做認定。
聽了這番解釋後,雙方都表示理解。冷靜下來後,也發現彼此在溝通過程中有誤會,才會火冒三丈地起爭執。
最後,小楊和父母在公證處辦理了贈與公證,明確嫁妝系小楊父母對小楊的贈與。小楊也同意,悉數將50萬元嫁妝交予丈夫,由其用於生意上的周轉。
公證員說:「現在,這50萬元嫁妝的屬性得以明確,是女方父母贈與女兒的,是女方的個人財產。萬一以後雙方婚姻狀況有變故,這筆錢的性質是明確的,不是夫妻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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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嫁妝 到底是女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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