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企業實施靈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通過協商薪酬、綜合調劑使用年度內的休息日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具體方式由企業與職工協商確定。支持企業間通過「共享用工」的方式,在缺工企業與尚未復工的企業之間進行用工餘缺調劑,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力資源配置效率,保障企業正常運轉、穩定就業崗位,儘量不裁員或少裁員。
應注意的是,「共享用工」不改變原企業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原企業應保障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社會保險等權益,並督促借調企業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合理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和工作任務,保障勞動者身心健康。合作企業之間可通過簽訂民事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原企業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借出員工。原企業和借調單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進行違法勞務派遣,或誘導勞動者註冊為個體工商戶以規避用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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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企業可否採取靈活用工方式,穩定就業崗位、保障企業正常運轉?應該注意哪些法律風險[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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