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受單位委派到某國考察,黃某聽說後委託趙某代買一種該國產的名貴藥材。趙某考察歸來後將所買的價值1500元的藥送至黃某家中。但黃某的兒子告訴趙某,其父已於不久前去世,這藥本來就是給他治病的,現在父親已不在,藥也就不要了,請趙某自己處理。趙某非常生氣,認為不管黃某是否活著,這藥黃家都應該收下。
請根據上述材料,回答下列問題並說明理由:(1)趙某行為的法律後果到底應由誰來承擔?(2)藥是否應由黃家出錢買下?為什麼?
4.答:(1)趙某購買名貴藥材是受黃某的委託才進行的,其行為應屬民事代理。《民法典》第162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因此,本案中趙某購買藥材的行為後果應由黃某承擔。
(2)《民法典》第174條規定:「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三)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本案中,黃某死亡時,趙某在國外,趙某不知道並且不應當知道黃某已經死亡,因此趙某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也就是說,代理人因實施代理行為所取得的後果應由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受領,由此所產生的債務作為被代理人的債務,以被代理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來承擔。本案中,黃家理當出錢買下此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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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代理 1[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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