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享有人事管理權,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的的重要內容,也是其經營自主權重要體現,法律不禁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就調整工作崗位進行相關的約定。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經營的需要以及勞動者的自身情況對勞動者進行調崗,並未對勞動者的工作生活造成影響,且用人單位的調崗行為未違反法律規定以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的,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合理。
用人單位應在合理範圍內行使調崗權利,一般需考慮以下幾點:第一,調崗由必須充分合理,確因生產經營需要或勞動者能力不勝任才可進行調崗。第二,崗位的調轉必須擁有充分合理的理由才行。調動前後的崗位應具有一定的關聯性,或是勞動基本能勝任。如勞動者不具備相關的能夠適任能力,用人單位需要對員工進行相關的培訓,以使勞動者能夠去適應新的工作崗位的內容。第三,在調崗的前後的工作地點應保持基本的一致性(特殊工種除外),至少應在同城範圍內,以滿足勞動者的生活利益與家庭人倫、社會人際關係的需求。第四,調崗後薪資水平基本保持不變,保證勞動者預期可得利益不受害。第五,調崗不能帶有懲罰性和侮辱性,如故意將與勞動者年齡、學歷背景、個人能力、履職情況完全不匹配的崗位調整給勞動者,造成其身體、心理嚴重不適的調崗行為應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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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合理調崗後勞動者不服從工作安排怎麼辦[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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