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5年12月18日,甘肅武威天和醫藥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票面金額1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一張(票號:31470336號)。該銀行承兌匯票的收款人為山西華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為蘭州銀行武威西城支行,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為2016年6月18日。山西華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述銀行承兌匯票後將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給四川天雄藥業有限公司,四川天雄藥業有限公司將上述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給綿陽市祿盛建材有限公司,綿陽市祿盛建材有限公司又將上述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給陝鋼集團漢中鋼鐵有限責任公司。陝鋼集團漢中鋼鐵有限責任公司收到上述銀行承兌匯票後因償付貨款將上述銀行承兌匯票背書後轉讓給原告勉縣漢格冶金輔料有限公司(以下稱:勉縣漢格公司),陝鋼集團漢中鋼鐵有限責任公司將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給勉縣漢格公司時,在銀行承兌匯票被背書人欄內無記載。2016年4月,原告勉縣漢格公司工作人員遺失31470336號銀行承兌匯票。上述銀行承兌匯票遺失後,被告蘇州東濤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先軍從「牛奔」處購買該銀行承兌匯票,之後蘇州東濤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先軍因支付貨款將31470336號銀行承兌匯票交付給上海劃迪實業有限公司。上海劃迪實業有限公司在銀行查詢時,發現上述銀行承兌匯票被法院裁定止付,上海劃迪實業有限公司發現銀行承兌匯票被止付後,將31470336號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給蘇州東濤公司,被告蘇州東濤收到上述銀行承兌匯票後也在匯票上籤章背書。勉縣漢格公司丟失後隨即到涼州區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被告在公示催告期間提出權利申報,涼州區人民法院終結了公示催告程序。勉縣漢格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1、請求法院確認銀行承兌匯票的權利歸其享有;2、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其返還銀行承兌匯票。
【代理意見】。
一、勉縣漢格公司享有票據權利,勉縣漢格要求蘇州東濤公司返還匯票的訴求成立。
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它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據此規定,持票人可以以背書轉讓取得匯票,也可以以其它方式取得票據。涉案票據連續背書至漢中鋼鐵公司,漢中鋼鐵公司因償付貨款將涉案匯票交給勉縣漢格公司。漢中鋼鐵公司將匯票背書交付給勉縣漢格公司時在被背書人欄未記載勉縣漢格公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視為漢中鋼鐵公司授權勉縣漢格公司記載勉縣漢格公司名稱。由於勉縣漢格公司未在票據被背書欄內補記自己的名稱,所以勉縣漢格公司非以背書轉讓的方式承得票據。漢中鋼鐵公司出具的證明證實,勉縣漢格公司是涉案匯票最後的合法持有人,所以勉縣漢格公司享有涉案票據的權利。
二、蘇州東濤公司取得票據存在重大過失,不享有票據權利應將票據返還勉縣漢格公司。
首先,銀行承兌匯票是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出票向銀行申請並經銀行審查承兌,保證在指定日期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屬於結算工具用來結清貨幣收付雙方債權債務關係。票據法第十條規定,「票具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蘇州東濤公司在與牛奔不存在基礎交易的情況下,從牛奔處以購買的方式取得涉案匯票,實質是票據的私人貼現,其行為不符合票據作為結算工具的交易習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受讓人受讓動產時交易對象、場所或時機不符合交易習慣的,應當認定為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據此規定,蘇州東濤公司從牛奔處取得票據存在重大過失。
其次,蘇州東濤公司取得匯票後,因支付貨款將涉案匯票交付給上海劃迪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稱:上海劃迪公司)。上海劃迪公司收到銀行匯票在銀行查詢時,知悉匯票被停止支付,上海劃迪公司在被背書人欄內補記自己的名稱後,將匯票背書退給了蘇州東濤公司。上海劃迪公司的補記行為非以漢中鋼鐵公司的授權而為,上海劃迪公司是為了方便蘇州東濤公司訴訟才補記自己的名稱,並將票據背書退還給了蘇州東濤公司。蘇州東濤公司在涉案匯票被法院停止支付之後,在沒有基礎交易的情況下,取得票據存在重大過錯,其行為不符合票據法的規定。票據法第十二條「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因此蘇州東濤公司不享有票據權利。
【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1、票號為31470336,出票人為甘肅武威天和醫藥有限責任公司,付款人為蘭州銀行武威西城支行,收款人為山西華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銀行承兌匯票的權利歸原告勉縣漢格冶金輔料有限公司享有;2、被告蘇州東濤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將票號為31470336,出票人為甘肅武威天和醫藥有限責任公司,付款人為蘭州銀行武威西城支行,收款人為山西華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銀行承兌匯票返還給原告勉縣漢格冶金輔料有限公司。
二審情況。
一審判決後,蘇州東濤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出上訴,上訴期間蘇州東濤公司申請撤回上訴,二審法院裁定準許蘇州東濤公司撤訴。
【裁判文書】。
法院認為,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本案爭訴的31470336號銀行承兌匯票背書的內容記載該銀行承兌匯票連續背書至陝鋼集團漢中鋼鐵有限責任公司。陝鋼集團漢中鋼鐵有限責任公司因償付貨款將上述銀行承兌匯票背書交付給勉縣漢格。陝鋼集團漢中鋼鐵有限責任公司將上述銀行承兌匯票背書交付給勉縣漢格時,在背書人欄未記載勉縣漢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視為陝鋼集團漢中鋼鐵有限責任公司授權勉縣漢格在背書人欄內記載勉縣喊個的名稱。由於陝鋼集團漢中鋼鐵有限責任公司背書轉讓票據時未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勉縣漢格,勉縣漢格收到銀行承兌匯票後也未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所以勉縣漢格非以背書轉讓的方式取得銀行承兌匯票。陝鋼集團漢中鋼鐵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證明證實勉縣漢格公司為上述銀行承兌匯票的最後合法持有人,因此,勉縣漢格合法取得上述銀行承兌匯票。故,勉縣漢格要求確認訴爭銀行承兌匯票的權利歸其享有並訴請返還該銀行承兌匯票,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上海劃迪實業有限公司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名稱後將31470336號銀行承兌匯票背書退回給蘇州東濤,上海劃迪實業有限公司的補記行為非依陝鋼集團漢中鋼鐵有限責任公司的授權而為。上海劃迪實業有限公司是為方便蘇州東濤訴訟而在銀行承兌匯票上補記自己名稱,並將銀行承兌匯票背書退回給蘇州東濤。蘇州東濤在與「牛奔」不存在基礎交易的情況下,從「牛奔」處以購買方式取得銀行承兌匯票,其取得票據時存在重大過錯。故,蘇州東濤取得銀行承兌匯票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其不享有票據權利。因此,蘇州東濤認為本案訴爭銀行承兌匯票是其以合理對價兌付,其是合理合法持有,是票據的最後持有人,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辯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案例評析】。
本案被告蘇州東濤公司是票據上最後的被背書人,勉縣漢格公司未在票據上籤章,但是勉縣漢格公司有證據證明其是票據丟失前最後的合法持有人。在此情況下,票據上最後的被背書人享有票據權利還是有證據證明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人享有票據權利。第三十一條規定「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它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代理律師提出本案訟爭的銀行承兌匯票背書的內容記載該銀行承兌匯票連續背書至陝鋼集團漢中鋼鐵有限責任公司。陝鋼集團漢中鋼鐵有限責任公司因償付貨款將上述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給原告勉縣漢格公司。陝鋼集團漢中鋼鐵有限責任公司將上述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給原告勉縣漢格公司時,在被背書人欄未記載勉縣漢格公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四十九條之規定,視為陝鋼集團漢中鋼鐵有限責任公司授權原告勉縣漢格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勉縣漢格公司的名稱。由於陝鋼集團漢中鋼鐵有限責任公司背書轉讓票據時未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勉縣漢格公司,原告勉縣漢格公司收到銀行承兌匯票後也未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所以原告勉縣漢格公司非以背書轉讓的方式取得銀行承兌匯票。陝鋼集團漢中鋼鐵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證明證實原告勉縣漢格公司為上述銀行承兌匯票的最後合法持有人,因此,原告勉縣漢格公司合法取得上述銀行承兌匯票,享有票據權利。蘇州東濤公司雖是涉案銀行承兌匯票上背書連續的最後被背書人,但是上海劃迪實業有限公司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已名稱後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給被告蘇州東濤,上海劃迪實業有限公司的補記行為非依陝鋼集團漢中鋼鐵有限責任公司的授權而為。蘇州東濤公司在涉案匯票被法院停止支付之後,在沒有基礎交易的情況下,以背書轉讓的取得票據存在重大過錯,其行為不符合票據法的規定。票據法第十二條「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蘇州東濤公司在與牛奔不存在基礎交易的情況下,從「牛奔」處以購買方式取得銀行承兌匯票,實質是票據的私人貼現,其行為不符合票據作為結算工具的交易習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心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受讓人受讓動產時交易對象、場所或時機不符合交易習慣的,應當認定為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蘇州東濤公司不享有票據權利。法院採納了代理律師的意見,判決銀行承兌匯票的權利歸原告勉縣漢格冶公司享有;被告蘇州東濤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將銀行承兌匯票返還給原告勉縣漢格冶金輔料有限公司。
【結語和建議】。
該案的指導意義在於背書連續的被背書人及合法持票人同時主張票據權利的情況下,應當正確理解票據的無因性、文義性,不能機械的以背書連續確定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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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代理勉縣漢格冶金輔料有限公司訴蘇州東濤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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