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胡某與易某2013年12月經人介紹相識,2015年1月登記結婚,2015年5月生育小孩易小某。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為家庭事務發生爭執,2016年6月,胡某帶易小某到深圳居住,2016年年底,胡某將易小某送到易某家裡居住,2017年3月,胡某又將易小某接去深圳居住,2017年5月,胡某在深圳找到工作,易小某被送到易某家又居住了兩三個月後,工作穩定了的胡某又將易小某接到深圳。2017年9月,雙方關係持續僵化,易某到深圳找胡某,但未能見到易小某。
2018年4月,胡某起訴要求離婚,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後,雙方仍然分居生活,易小某也隨胡某一起在深圳生活。2019年1月,胡某再次起訴要求離婚。法院判決准許離婚,婚生小孩易小某判歸易某撫養。胡某對其中撫養部分的判決不服,認為由自己撫養易小某更合適,前來諮詢律師,想要上訴。
胡某來諮詢律師的時候,覺得自己很委屈,易小某明明是自己帶得多,為什麼法院判給對方撫養,不判給自己撫養。通過通讀判決書,發現判決書有提到提到易某的父親非常疼愛孫子易小某的情節。一方面,律師告知胡某,具體由誰撫養合適應從最有利於小孩的角度來考慮,根據胡某的陳述,易小某習慣了跟她在深圳的生活,並且在深圳就讀幼兒園,也習慣了幼兒園的生活,那麼,易小某目前跟著胡某生活可能對易小某更好一些。另一方面,律師也告知胡某,從判決書來看,易某和其父親也是很愛易小某的,希望胡某能放下成見,拋開婚姻關係中的不愉快,多站在易小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今後能儘量配合易某及其父親的探視,使雙方化干戈為玉帛,這樣,對易小某的成長最有利。最後,律師也告知胡某,案件訴訟始終是由風險的,建議最好通過和解、調解的方式來解決問題。胡某表示現在雙方很僵,無法直接溝通,希望通過上訴來獲得溝通的機會?
為此,在律師的幫助下,胡某向市中院提起了上訴,並又幫助胡某提供了易小某習慣深圳的學習和生活的證據材料。在和胡某多次溝通的基礎上,胡某同意開庭的時候提供一些易小某照片給易某和其父親,以便為法庭調解打下基礎。開庭時,由於雙方見面後情緒沒有平復下來,照片還沒給對方,雙方就爭吵起來,調解不成功。開庭後,再次徵得胡某同意,通過律師,把照片轉交給了對方。之後,律師積極聯繫法院和對方律師,由於對方不同意私下見面和解,最終沒有調解成功。市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胡某仍然不服,要求申請再審。在律師的幫助下,又到省高院申請了再審。在再審過程中,律師再次積極促成調解,由於易某和父親看到了易小某的照片,心中有所鬆動,再審時,雙方的氣氛明顯緩和下來。且在再審過程中,胡某也同意配合易某探視小孩,易某也見到了易小某,也從內心知道了易小某目前由胡某撫養更合適。最終,雙方在再審階段達成了調解。
【爭議焦點】。
夫妻雙方離婚,小孩撫養問題應如何妥善處理。
【律師代理思路】。
律師接受委託,了解情況後,初步判斷胡某和易某對易小某的愛是一樣的,這是雙方可能調解的基礎,且從易小某健康成長的角度來說,調解也會是最好的結果,所以,律師在做好訴訟的充分準備基礎上,著力於從道理上說服雙方,從情感上打動雙方,促成雙方的調解。
【案件結果概述】。
雙方在再審階段達成了調解協議,同意小孩由雙方共同撫養,易小某幼兒園至小學二年級期間由胡某撫養,易小某小學二年級後,由易某撫養,易小某由一方撫養期間,另一方可以自由探望,假期可接至身邊,撫養期間,由實際撫養方承擔撫養費。至此,雙方小孩的撫養問題得到了妥善的解決。
【相關法律規定解讀】。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6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6條第38條第1款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3條第(2)項規定,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可以優先考慮。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案例評析】。
本案是離婚糾紛中常見的撫養問題爭議。從小孩成長經曆本身來看,目前由胡某撫養比較合適。這是因為,易小某跟著胡某生活的時間遠遠長於跟著易某生活的時間,且易小某僅四歲,當時又在跟著胡某生活的同時入讀了當地的幼兒園,完全習慣了和胡某一起生活,也習慣了當地的幼兒園生活。改變生活環境會導致易小某不適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第(2)項規定,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可以優先考慮。因此,目前應由胡某撫養比較合適。
而法院考慮到易某的父親願意幫助撫養易小某的情況,將易小某判決由易某撫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這裡面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而本案中,易小某並沒有單獨隨易某的父親共同生活多年,且易某的父親年事已高。因此,綜合考慮而言,由胡某撫養易小某更有利於易小某的成長。
其實,本案中,胡某和易某對小孩的愛心是一致的,是可以和解或者調解的,之所以一直談不攏,主要還是雙方互相溝通和相互理解不夠。胡某因為離婚糾紛中和易某有矛盾,不讓易某探視易小某,易某則不相信胡某會把易小某照顧好,所以雙方一直針鋒相對,私下都不願意見面。因此,通過二審和再審來創造雙方見面溝通的機會,在雙方見面之前,努力做好胡某的思想工作,告知小孩不僅需要母愛,也需要父愛,阻止其父親探視是不合適的,建議主動提供探視方便,建議向對方提供一些照片和視頻。這樣,一方面,對方沒有了探視的後顧之憂後,自然會冷靜考慮易小某的撫養問題,另一方面,通過照片和視頻,對方也會體會到胡某可以把易小某撫養好。通過胡某首先主動邁出調解的第一步,易某認真思考後,也作出了讓步,最終達成了調解。
【結語和建議】。
1、雙方在離婚糾紛中爭奪撫養權是比較常見的矛盾,既然雙方都想撫養小孩,可見,雙方對小孩的愛是一致的,具備調解的基礎。
2、雙方的撫養矛盾調解不好的原因往往在於雙方沒有充分溝通和互相理解。
3、在調解撫養矛盾時,首先,要分析清楚雙方沒有互相理解的是那些方面的情況,有針對性地來促進雙方的互相理解。其次,要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通過擺事實、將道理,把當事人的注意力都轉移到如何有利於小孩健康成長的角度上來。最後,如果當事人不願意私下調解,要爭取利用好訴訟開庭見面的機會來做好調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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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代理胡某參與易某訴其離婚糾紛二審、再審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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