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政法發〔2005〕28號文 「一、醫療機構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不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或不配合相關調查,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患者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判定醫療事故等級及責任程度請求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醫學會按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對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進行等級判定,若二級、三級醫療事故無法判定等級的,按同級甲等定。責任程度按照完全責任判定。二、醫療機構無故不參加隨機抽取專家庫專家的,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向患者說明情況,經患者同意後,由患者和醫學會按照有關規定隨機抽取鑑定專家進行鑑定。三、醫療機構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對判定或者鑑定結論不服,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者再次鑑定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該批覆文件不但直接否定了必須做因果關係和責任參與度的說法,而且肯定了醫方承擔全部責任;並且告知患者,在患者申請殘疾鑑定的情況下直接進行殘疾等級鑑定,具體到該案是不需要傷殘等級鑑定,由於患者已經死亡,死亡不存在傷殘問題。因為不考慮因果關係鑑定的原因是病歷已經不真實,這個因果關係鑑定又會得出真實的結論嗎?因此沒有做因果關係鑑定的必要;《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直接推定有過錯也是這個道理。
成都市某區第一人民醫院於2010年10月2日對一腹痛原因不明的患者使用哌替啶,使患者的劇烈腹痛在藥物作用下不痛了,導致患者不痛後的幾個小時後死亡的後果,成都市醫學會鑑定醫方承擔主要責任,該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主要責任。該案鑑定的前提是該案的病歷真實性原被告雙方不持異議。
成都某大學附屬醫院隱匿了患者家屬簽字的入院記錄,偽造了患者家屬沒有簽字的入院記錄,成都市醫學會在患方沒有病歷複印件(由於醫方拒絕複印)的情況下鑑定醫方不承擔責任。患方利用《侵權責任法》第61條和58條強烈要求醫方複印病歷後,向四川省醫學會申請再次鑑定的補充材料中明確指出醫方隱匿偽造病歷的事實存在,四川省醫學會在分析病歷材料後向成都市衛生局回函中止鑑定,隨後終結鑑定。近日成都市該牛區法院的審理法官已經告知原告方民一庭討論後上報審判委員會批准,將判決醫方對患者的植物人狀態承擔數百萬元費用的全部責任。
四、被告應當賠償的費用。
1、患者在死亡前在至少三年在城鎮工作和居住,有單位的證明和國家機關醫保局的證明文件證明,因此患者的死亡賠償金應當按照城鎮標準計算。
2、被扶養人萬xx在城鎮也就是本縣縣城讀書學習,也應當按照城鎮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有學校的證明材料證明。
3、交通住宿費由於患者的弟兄奔喪,是從不同地方回來,所以被告方認為的只是支付就近地方的費用沒有說服力,但是本代理人也同意被告方的除去不是弟兄的費用不支持的說法。但是與患者有直系親屬關係的弟兄的費用還是應當支持的。
4、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按照50000元人民幣賠償,因為該案被告具有惡意,且給該家庭導致的傷害直接影響其長子的高等教育學習問題和次子從此後再也見不到他的父親,在其想成年後盡孝也不可能。
5、由於上一年度四川省職工平均工資四川省統計局還沒有公布,待近期公布後按照標準計算。
綜上所述:本代理人認為被告方在患者腹痛原因不明的情況下,違反診療規範濫用哌替啶止痛,掩蓋病情,導致患者死亡的嚴重後果,被告方為了減輕責任隱匿了患者有支氣管哮喘的病歷資料,在患者存在支氣管哮喘的情況下使用禁止使用的哌替啶導致患者呼吸衰竭並死亡,被告方是有過錯的。被告方為了掩蓋對患者兩次使用哌替啶和患者存在支氣管哮喘的情況下使用禁止使用的哌替啶導致患者呼吸衰竭並死亡的錯上加錯的後果,隱匿了在病歷中第一次使用後再次使用哌替啶和患者具有支氣管哮喘症狀的病歷資料,導致病歷不真實,根據《侵權責任法》和相關部門規章的規定,被告方對患者的死亡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希望合議庭在合議時採納本代理人的意見,判決被告承擔全部責任,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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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責任賠償一定要鑑定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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