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按揭購買的房屋,婚後取得房產證並共同還貸的,是否作為共同房產分割。
張先生2002年2月首付12萬元購買了一套60萬元的商品房。餘款48萬元張先生做了按揭貸款,銀行月供款為3000元。2003年5月張先生取得了房產證,2003年4月張先生與王女士結婚,並共同用工資交納月供款。2006年4月倆人離婚。此時房產市場價值為100萬元,貸款餘額為46萬元。問:該房產應如何分割。
律師觀點:為便於比較,該案在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上存在不同(婚後取得),其他條件兩個案例均相同。那麼,我們仍以上海和江蘇所代表的兩種觀點進行分析,可以得出該案的如下兩種處理結果:
上海法院一般認為,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房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同樣,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故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向對方予以返還。據此,此種情況下,該房產和46萬元剩餘債務均歸張先生所有和承擔。王女士可以分割到3年來月供款總額的一半,即54000元。
而江蘇法院一般認為,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辦理房貸,且用個人財產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如果婚後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無論產權是登記在一方還是雙方名下,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於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房款,由另一方返還一半;尚欠的貸款,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返還。因此,此種情況下,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張先生取得該房產,則王女士可獲得房產現值的一半50萬元,扣除王女士應當承擔的23萬元債務和應返還給張先生的6萬元首付款後,張先生仍應支付給王女士21萬元經濟補償(也可用100萬減去46萬元得出房屋扣除剩餘債務後的凈值54萬元,其中凈值一半歸王女士即27萬元,再減去王應歸還張先生的6萬元後,可得出王女士可獲得的經濟補償為21萬元)。該數額略高於婚前取得房產證的情形。
由於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解答中認為誰付款則產權歸誰,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徵求意見稿中則認為應以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作為認定按揭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判斷標準。由此導致該案如果在不同的兩地法院處理時,可能會出現上述兩種不同的結果。這也代表了實踐中關於這一問題的兩種主要觀點。
需要注意的是,在購房時間和結婚時間兩個時間點的認定上,購房時間應以交納購房首付款的實際出資時間為準。而結婚的時間應以到民政部門登記取得結婚證的時間為準。諸如訂婚、舉辦婚禮、請吃喜宴、未婚同居等行為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不能作為婚姻合法成立的證明。此種案例的觀點有待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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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按揭購買的房屋,婚後取得房產證並共同還貸的,是否作為共同房產分割[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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