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與乙女系夫妻關係。甲男與丙女於2007年11月開始婚外同居,同居後,甲男給予丙女40萬元購買轎車一輛並登記在丙女名下。2008年3月,甲男購買住房一套,隨後以合同相對人的方式將該套房屋贈與丙女,房屋產權登記在丙女名下。2010年7月,乙女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確認甲男贈與丙女現金、房屋等財產的行為無效,要求丙女返還現金、車輛、住房。
一審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丙女明知甲男有配偶,仍然以情人身份與之同居生活,並向甲男索取現金、汽車、房產等財物,其行為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主觀也非善意。甲男未經其妻子乙女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丙女,侵害了乙女的合法財產權益,其贈與行為無效。判決:(一)、丙女向乙女返還現金若干元;(二)、丙女向乙女返還轎車及房屋,過戶費用由某丙、甲承擔。
二審法院判決。
甲男與丙女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甲男向丙女的贈與行為的效力應當依照《合同法》關於贈與合同的規定單獨判斷,其贈與行為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車輛、房屋已辦理過戶登記,該行為應當認定為有效。遂改判丙女返還現金但不返還轎車和房屋。
某檢察院抗訴。
對於二審判決,檢察院抗訴稱:甲男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丙女的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丙女取得訴爭房屋和車輛是基於其與甲男之間不正當的婚外同居關係,其主觀上並非善意,且不是有償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條件。終審判決認定甲男贈與丙女房產、車輛的行為有效,系適用法律錯誤。
再審法院判決。
再審法院認為,甲男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贈與行為無效,丙女應返還當時購買的車輛、房屋以及現金若干元。
裁判理由:
1.甲男贈與丙女的現金、車輛、房產均系甲男與乙女的夫妻共同財產,甲男未徵得乙女的同意將上述財產贈與丙女,侵犯了乙女的財產權。
2.甲男基於與丙女之間存在的不正當婚外同居關係將財產贈與丙女,該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依法無效。
3.丙女取得財物並非善意、有償取得,而甲男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且未取得妻子乙女同意,擅自將財物贈與丙女,應認定無效。
4.從保證裁決結果之間一致性上考慮,既然認定甲男贈與丙女貨幣財產的行為無效,那麼贈與丙女房產和車輛的行為亦同屬無效。
5.二審判決拋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行為應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則,僅依《合同法》相關規則單獨判斷贈與行為的效力顯屬不當。
文章摘自網絡,若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經典案例[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