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第二十八條:投資管理機構從當期收取的管理費中,提取20%作為風險準備金,專項用於彌補重大投資損失。
辦法還規定了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相關職責,以及託管機構職責終止的六種情形,包括:違反與受託機構合同約定,情節嚴重的;利用養老基金資產為其謀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的;受託機構有充分理由認為託管機構應當被終止職責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託管機構應當被終止職責的;其他。(《辦法》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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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還規定了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相關職責,以及託管機構職責終止的六種情形,包括:違反與受託機構合同約定,情節嚴重的;利用養老基金資產為其謀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的;受託機構有充分理由認為託管機構應當被終止職責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託管機構應當被終止職責的;其他。(《辦法》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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