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升家具廠生產了5000張紅木高檔餐桌欲出口銷售,該廠委託通達國際貿易進出口有限公司代其尋找國外客戶並簽定出口貨物買賣合同,在家具廠與貿易公司的協議中寫明:該餐桌的最低價格為2000元/張,按合同標的額的10%支付貿易公司報酬。後來,貿易公司代家具廠與美國某公司簽訂了出口貨物買賣合同,每張餐桌的售價為2200元。問:
家具廠與貿易公司之間屬於什麼關係?
買賣餐桌的合同當事人是誰?餐桌如果出現了質量問題,該由誰承擔責任。
餐桌的最終售價為2200元/張,這說明什麼問題?
分析:家具廠是本人,通達國際貿易公司是代理人,美國某公司是第三人。貿易公司以2200元/張將家具售出,說明貿易公司作為代理人在同第三人進行磋商過程中有自己獨立的意思表示。若家具出現質量問題,當然由本人即家具廠承擔全部責任,代理人即通達貿易公司不對美國公司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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